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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

2017-4-27 19:17| 发布者: | 查看: 319|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运市住金字44号 运城市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及《运城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单位符合以 ...

运市住金字[2012]44号

运城市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及《运城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特制订本规定。

  一、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不得降低为零:

  1、 单位经济效益较差,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

  2、 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但继续按现有比例缴存,对单位生存、发展有较大影响的,或被政府定为困难企业等,能有效证明单位经营困难的。

  二、单位严重亏损,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于或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住房公积金。

  四、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缓缴住房公积金实行一年一审制,单位应于每年6月提出缓缴或降低下一个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比例的申请。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于上次审批到期前再次提出申请。到期不再提出申请的,应当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欠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符合上述一、二项申请条件的,也可按规定申请降低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欠缴年度的住房公积金。

  五、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须提供以下材料:

  1、 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

  2、 经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会议决议,并由法人签字加盖工会印章和单位公章;

  3、 单位本年度及上年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

  4、 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未经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

  5、 单位上一年度《单位在职人员工薪表》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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