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市住金字〔2016〕44号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减轻职工负担,方便职工办事,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机构担保的通知》(晋建金字〔2016〕160号)要求,经中心研究,决定对现有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规定予以调整,具体如下: 一、暂停担保公司全程连带责任担保。 二、职工购买住房(包括有合规手续的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房、商品房、二手房)、建造(包括有土地使用证和宅基地证的建房)、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均可采用房产抵押、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职工联保加房产抵押、有价证券质押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方式中适合的一种方式。在本辖区外,发生住房消费行为申请贷款的不能采用职工联保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可采用其他担保方式。 职工联保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中的保证人必须是行政事业单位、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银行、国家电网、中国烟草、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人寿、中保财险国有企业及其他国有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同意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保证人是其他国有企业的,借款人贷款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原则上需提供3个保证人,15万元以上原则上需提供4个保证人。 三、房产抵押担保以所购、建住房抵押为主,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父母、子女所有的住房进行抵押,还可用第三方房产进行抵押。 四、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偿还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的,办理手续时,需提供购房按揭合同和个人综合贷款还款计划查询列表。 五、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优化贷款审批流程,缩短贷款审批发放时限,进一步加大发放贷款力度。 特此通知。 二0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