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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 贷款实施细则

2017-4-27 19:17| 发布者: | 查看: 599|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  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一、缴存  (一)缴存范围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

  运城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

  贷款实施细则

(试行)

  一、缴存

  (一)缴存范围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缴存职工范围为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即与单位有正式工作关系的单位工作人员和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伤病及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二)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超过运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得低于运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

  2.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3.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单位缴存额和职工个人缴存额两部分构成。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计算公式: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三)缴存登记与个人账户设立

  1.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缴存单位应当确定住房公积金专管员,负责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按时足额缴存,办理提取、转移等其他相关事项。

  2.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当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和法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机构成立文件和编制本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负责人)和专管员身份证复印件;

  (4)填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表》、《运城市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汇缴)清册》和《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专管员登记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3.在申请单位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管理中心(管理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缴存登记手续。

  4.已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应当自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管理中心(管理部)的审核文件和填好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表》,到管理中心(管理部)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办理程序为:

  (1)管理中心(管理部)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及要求: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齐全,表册填写完整、正确,印章齐全、清晰;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符合规定,月缴存额计算正确。

  (2)管理中心(管理部)录入单位和职工的缴存登记信息,为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号,确定归集专户银行,为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打印《运城市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汇缴)清册》,由单位专管员核实并签字确认。

  5.管理中心(管理部)为缴存人出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6.在手续齐全情况下,管理中心(管理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为缴存单位职工办结账户设立手续。

  (四)汇缴和补缴

  1.单位应当按月足额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3.管理中心(管理部)应当按照缴存单位每月实际缴存金额出具加盖业务用章的《运城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单》,并及时登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4.单位发生缴存人数变化的,应当填写《运城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先办理汇缴变更手续,确定当月汇缴额,再按照变更后的月缴存额办理汇缴手续。

  5.住房公积金缴存可以采取银行支票转账、现金缴款或者委托银行扣划汇缴、网银转账等方式。采用委托银行扣划汇缴住房公积金方式的,缴存单位、管理中心(管理部)及其开户银行应签订委托扣划协议。

  6.单位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1)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

  (2)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3)其他应当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补缴的,应当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运城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五)缴存信息变更登记

  1.单位登记信息、缴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化或者登记错误,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变更登记。

  2.办理单位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单位出具的相关文件或变更证明以及

  单位专管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办理职工个人信息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更正申请表》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财政统发工资人员,需持单位证明到财政局国库科签章,再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在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4.管理中心(管理部)对单位或者缴存人提供的变更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当场办理相关项目的变更登记。

  (六)调整缴存基数和提高缴存比例

  1.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每年调整一次,缴存比例需调整的一并办理。从每年7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

  3.在手续齐全情况下,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办理程序为:

  单位根据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变动情况,确定调整后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填写《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审批表》和《运城市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汇缴)清册》并加盖单位公章。经管理中心(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在新的缴存年度开始时,单位按照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汇缴。

  (七)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1.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经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1)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运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2)连续三年以上亏损,且职工工资没有保障,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2.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单位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3.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请。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须提供的材料: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填好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经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的会议决议,并由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工会印章和单位公章;单位上年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报表);具有审计部门或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 未经审计的单位,需提交书面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及财务章;单位上年度在职人员工薪表复印件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管理中心(管理部)对单位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后,将单位申请资料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或者管委会授权的管理中心审批,并将审批意见通知单位,按照审批意见执行。

  (3)同意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明确起止时间。

  4.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1年。期满后仍不能正常缴存的,须重新申请。

  期满后,单位未重新申请或者重新申请未获批准的,单位应当恢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

  5.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6.在手续齐全情况下,有管委会授权的,管理中心(管理部)应当自受理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没有管委会授权的,管理中心(管理部)应当自管委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八)账户封存与启封

  1. 职工因各种原因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其所在单位应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职工需要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时,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2.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时,应当填写《运城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并加盖单位公章。管理中心(管理部)审核无误的,应当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

  3.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规定计结利息;符合提取或者转移条件的,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者转移手续。

  4.职工住房公积金恢复正常缴存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填写《运城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办理启封手续。管理中心(管理部)根据单位提供的资料,将封存状态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为正常缴存状态。

  (九)注销登记

  1.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而终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2.单位在办理注销缴存登记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转移、提取或账户封存等手续。

  3.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任意一种文件及复印件;

  (2)单位专管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时,管理中心(管理部)应当审核单位提供的资料,并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十)查询、对账、政策咨询和投诉

  1.管理中心(管理部)应当为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无偿提供便捷的业务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

  2.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办理场所的柜台(窗口)、12329客户服务热线、网上客户服务中心、自助查询终端、短信、微信等方式查询和了解相关信息。

  3.通过柜台(窗口)查询的,职工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单位专管员出示本人身份证。

  4.单位或者缴存人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管理部)申请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申请人。

  5.管理中心(管理部)应当每月与受委托银行对账,每年与缴存单位和缴存人对账。发现有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6.管理中心(管理部)和受委托银行不得泄漏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

  7.管理中心(管理部)应当在办理场所设置投诉柜台、意见箱和意见簿,设置并对外公布投诉电话和网上客户服务网址等,接受缴存单位和职工的投诉。收到投诉建议后,管理中心(管理部)应当及时与投诉人沟通,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十一)缴存资料管理

  1.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资料应当真实完整、及时整理、分类有序、妥善保管、便于查用。

  2.归集业务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送存档工作。

  3.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归档资料应当包括:

  (1)缴存登记表及其相关资料:《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表》、《运城市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汇缴)清册》和《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专管员登记表》,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复印件,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等资料;

  (2)变更登记表及其相关资料:《单位信息变更登记表》、《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更正申请表》、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新的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者新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变更后的缴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3)注销登记表及其相关资料:《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等。

  4.汇缴、补缴归档资料应当包括:《运城市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汇缴)清册》、《运城市住房公积金变更清册》、《运城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运城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单》等。

  5.降低缴存比例、缓缴的归档资料应当包括: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议及《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经法定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劳动工资表复印件、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

  6.缴存基数调整的归档资料应当包括《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审批表》、《运城市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汇缴)清册》。

  二、提取与转移

  (一)提取条件

  1.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

  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购买自住住房必须是近3年内的消费证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必须是正在进行中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职工在缴存地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设区城市无自有住房而租赁住房的;

  (4)退休的;

  (5)出境定居的;

  (6)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8)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9)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0)丧失劳动能力、遇到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1)职工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因患下列重大疾病且一次性住院治疗费用超过3万元,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7)多个肢体缺失,(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9)良性脑肿瘤,(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11)脑炎后遗症、脑膜炎后遗症或严重脑损伤,(12)双目失明,(13)瘫痪,(14)心脏瓣膜手术或主动脉手术,(15)严重Ⅲ度烧伤,(1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及患重大疾病的,本人、配偶和父母、子女可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3、采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方式贷款的,在质押期间,借款人和质押担保保证人均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4、采用职工联保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贷款的,在贷款期间,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外,借款人及配偶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保证人在担保期间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5、若借款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大于或等于其贷款余额80%的,其保证人或反担保人符合支取条件的,可按规定支取其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需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

  1、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受托人是同户成员(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受托人是其他人的,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3、单位专管员办理的,需提供专管员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提取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须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供申请书、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的除外)、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及以下相关证明文件的合法原件和复印件: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网签或房产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2)团购房的,提供在管理中心(管理部)备案的团购合同、团购名单、付款凭证;

  (3)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准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付款凭证;

  (4)拆迁置换房的,提供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付款凭证;

  (5)购二手房的,提供权属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交易税票;

  (6)参加单位集资建房的,提供发改委批文、建房名单、付款凭证;

  (7)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规划内的须提供规划许可证、翻建批准文件、工程概预算、施工合同及支付费用凭证;

  (8)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规划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概预算、施工合同及相关费用支付凭证和其他证明;

  (9)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有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及相关费用凭证或者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凭证。

  2、偿还商业银行个人购房按揭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个人综合贷款还款计划查询列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供贷款业务部门查询意见。

  3、租赁住房的:租赁城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赁其他住房的,提供经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的无房信息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和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4、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5、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者出境定居的证明。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医院死亡证明、宣告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或火化证)、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受遗赠证明。

  7、调离本行政区域的,提供人事调动商调函,或者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8、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其他证明。

  9、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10、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或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相关部门有效证明。

  11、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2年以内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医药费用支付凭证。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结婚证明或与患者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四)提取额度

  1、符合上述4、5、6、7情形的,可以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

  2、同一套房屋所有人提取总额,不大于所购(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总价款。

  3、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的:提取额不大于当年偿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之和。

  4、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满一年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结清公积金贷款本息。提取额根据贷款余额确定,账户余额大于贷款余额时,按贷款余额提取;账户余额小于贷款余额时,应保留百元以上。

  借款人每年可申请一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归还当年公积金贷款本息。

  借款人违约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归还违约公积金贷款本息。

  5、租赁住房提取的,提取最高限额根据当地租金水平和满足基本住房消费需求的住房面积情况确定,不得大于当年房租的实际支付额。

  6、丧失劳动能力、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账户保留到百元以上。

  7、患重大疾病提取的,所有人提取额度总和不得超过医保报销后的费用余额。

  (五)提取程序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对职工的身份、提取用途、账户余额予以核实,并

  在《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2、职工凭单位出具的提取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请,管理中心(管理部)对受理的提取申请,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应当当场办理。需核查有关事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集中封存户内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凭身份证及相关的提取凭证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办理提取手续;

4、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复核,管理中心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5、单位不为职工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管理中心(管理部)应当积极协调单位予以解决。

  (六)转移、合并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改制等情形

  或者职工工作发生变动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1、内部转移:职工原单位与现单位在管理中心或同一管理部公积金缴存系统内的转移合并。

  内部转移应提供的资料:填写《运城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一)》,并加盖转出、转入单位公章。

  2、外部转移:职工原单位与现单位在管理中心与管理部、管理部与管理部公积金缴存系统之间的转移合并。

  外部转移应提供的资料:填写《运城市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表(二)》,并加盖转出、转入单位公章;人事调动商调函或现单位的劳动合同。

  (七)提取、转移资料归档收存

  1.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资料的收存必须真实完整、及时整理、分类有序、妥善保管、便于查用。

  2.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送存档工作。

  3.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应当逐笔收存相关资料。

  4.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资料的归档整理与保管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贷款

  (一)贷款条件

  1.借款人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含)以上(连续3个月不缴存的视为不正常缴存),异地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2.借款人及其配偶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3.购买首套住房或二套住房的缴存职工。

  4.有购建自住住房的交款凭据: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为20%;在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为30%。

  5.具有管理中心(管理部)认可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等有效的自住住房消费证明,其中购买自住住房必须是近3年内的消费证明。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必须是正在进行中的。

  6.借款人信誉良好,家庭有稳定的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能够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贷款担保。

  (二)应当提供的资料

  借款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填写完整的《运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

  2.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近3个月工资卡或单位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身份证明: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等。

  4.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超过一年未再婚的,须提供近3个月内未再婚证明)或单身证明(近3个月内有效)。

  5.居住证明:申请人及配偶的户口薄。

  6.异地贷款的,还应提供加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章的正常缴存证明。

  7.住房消费行为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购房合同(网签或者房管部门备案的)、付款凭证;

  (2)购买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或准购证和相关证明材料、付款凭证;

  (3)购买拆迁安置房: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的决定、房屋征收与补充协议、付款凭证;

  (4)购买二手房:提供权属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交易税票;

  (5)单位集资建房:发改委批文、建房名单、付款凭证;

  (6)单位团购房:在管理中心(管理部)备案的团购合同、团购名单、付款凭证;

  (7)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规划内的须提供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提供)、工程概预算、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宅基地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者宅基地审批表)、主管部门允许大修的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

  (8)房屋装修:装修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网签或者房管部门备案的)、付款凭证;

  (9)偿还商业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借款合同、个人综合贷款还款计划查询列表。

  8.担保资料:

  (1)采用抵押或者质押担保方式的,提供抵押或者质押权利清单、权属证明文件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或者质押的证明;

  (2)采用阶段性担保加抵押的,提供保证人签署的阶段性保证合同及抵押物权属证明;

  (3)采用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或者职工联保担保的,提供担保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担保承诺书;

  (4)采用专业担保公司保证担保的,提供保证人签署的保证合同。

  (三)贷款担保

  职工申请借款有6种担保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即:房产抵押、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职工联保加房产抵押、有价证劵质押、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和专业担保公司担保。

  借款人具备房产抵押条件的,管理中心(管理部)要积极协助借款人选择房产抵押的担保方式。

  1.房产抵押

  (1)房产抵押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父母、子女所有的住房进行抵押;

  (2)抵押物的价值依据购房合同、完税证明进行认定。抵押物价值需要评估的,依据由管理中心委托的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认定,具有近3年内竣工验收报告的新房不需评估;

  (3)贷款本息清偿后,抵押关系当事人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4)缴存职工在非缴存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只能采取“售房单位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或“房产抵押”的担保方式。

  (5)申请二手房贷款或者装修贷款的,应当采用以所购买或者所装修房屋进行抵押的担保方式。

  2.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1)开发商准入

  凡银行按揭贷款准入的房产开发公司,在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时,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业务,售房单位(开发商)须提供预售房许可证和银行出具的准入证明到管理中心(管理部)备案,在管理部备案的,管理部须报管理中心审核。

  (2)针对每个工程项目,由银行、管理中心和售房单位(开发商)签订《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合作协议书》。借款人在所购新房未取得房产证阶段,由售房单位(开发商)办理预抵押公告、登记,缴纳贷款保证金并提供阶段性保证。房产证一经办妥,由售房单位(开发商)统一办理借款人的房产抵押手续,解除售房单位(开发商)的保证。我市根据当地房价、贷款额度等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范围内对每个工程项目首次办理贷款下限暂定为5户50万元。

  (3)该贷款业务实行项目“备案、保证金、放款”同一地原则。售房单位(开发商)须在指定委托银行开立保证金账户,按贷款额的5-10%交纳保证金。用于违约、逾期贷款的划扣、代偿。

  (4)贷款发放后,管理中心(管理部)定期检查抵押物建设进度。抵押物竣工交付后,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当抵押权人收存抵押权属证明后,阶段性保证责任方可解除。

  3.职工联保加房产抵押

  (1)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所购住房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前,可由两名或两名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提供阶段性保证;房产抵押手续一经办妥,解除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

  (2)保证人必须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银行、电力、烟草、通信、石油行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同意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3)贷款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提供2个保证人, 25万元以上提供3个保证人。

  (4)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一次;没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担保二次;担保二次的,在担保期间,不得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房产抵押、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和有价证券质押担保方式的除外)。

  (5)借款人及配偶、保证人签署承诺书,同意当贷款出现连续违约3个月时,管理中心(管理部)直接划扣本人住房公积金代偿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违约贷款。

  (6)保证担保人的担保年限可在法定退休年龄基础上延长3年。

  4.有价证劵质押

  (1)缴存职工可持商业银行存单、凭证式国债等由管理中心(管理部)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申请有价证券质押贷款。

  (2)质押总额须等于或大于申请贷款额度。

  (3)质权人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进行查询和认证,申请人须按要求分别办理有价证券现值评估和银行质押手续。

  (4)质权人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办理质押期间质物冻结止付手续。

  (5)贷款本息未清偿前,质权人妥善保管出质人提交的质物,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5.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

  (1)借款人未向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可以采用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方式。

  (2)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保证人为管理中心所辖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保证人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质押担保保证人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4)借款人及质押担保保证人人数之和不超过6人。

  6.保证担保

  (1)由管理中心认可的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贷款全程连带责任担保。

  (2)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应当是符合国家规定条件设立的具有担保能力的法人机构。

  (3)保证人应当与管理中心签订书面保证合同。

  (4)在保证担保期间,管理中心与借款人需要变更借款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四)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1.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应当在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下,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的规定比例,其中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价的80%,90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房价的70%;购买精装修房屋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60%;建造、翻修、大修的根据市场行情限定最高平米单价,但最高不超过总价的50%;装修类贷款额度不超过所需费用的50%且最高贷款额度为15万元;偿还商业银行贷款的不得超过商业贷款余额。

  (2)提供房产抵押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3)提供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质押总额须等于或大于申请贷款额度。

  (4)提供住房公积金质押的,借款人及质押担保保证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不得低于贷款额度的70%。

  (5)月还款额原则上不高于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一半。

  2.贷款期限由借款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但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采用房产抵押、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贷款的,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20年;采用职工联保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贷款的,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10年;采用有价证券质押、个人住房公积金质押和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方式贷款的,贷款最长年限不超过30年。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的,按合同利率标准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若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起执行相应期限档次利率。

  (五)贷款咨询与受理

  1.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足额缴存六个月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和有无贷款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我省境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本省范围内自住住房,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也可以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2.管理中心(管理部)接受借款人贷款业务咨询,应通过面谈等方式详细了解借款人的贷款意向,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提出贷款建议,包括贷款品种、贷款担保方式、贷款年限等,并一次性告知贷款所需资料。

  3.借款人信誉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住房公积金征信系统进行审查,其中已结清的各类信用卡和助学贷款不纳入审查范围。

  4.管理中心(管理部)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对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或者单位组织团购项目的前期认证和备案管理,以利于职工购房贷款审查和缩短贷款手续办结时间。

  5.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组织职工团购的商品住房、城市安居工程、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等项目,管理中心(管理部)应当建立项目备案审批制度,在综合评估贷款风险并采取一定风险控制措施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

  6.管理中心(管理部)对办理时限做出明确承诺,有条件的为借款人提供预约上门联办服务等。

  (六)贷款审批流程

  1.贷款初审,包括以下内容和步骤:

  (1)申请人借款资格审核。包括借款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份、户籍、婚姻证明合法有效,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符合规定,《运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相关信息与申请人提交资料信息及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

  (2)住房消费资料审核。购买住房的,审核《房屋所有权证》、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者购房合同、首付款凭证合法有效,首付款金额达到规定比例;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核批准文件合法有效;装修住房的,审核所装修房屋权属是否真实有效;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审核商业贷款是否真实有效。

  (3)贷款担保审核。采用房产抵押的,抵押房产权属清晰,抵押物评估报告真实、价格合理;采用质押的,质物权属清晰,质物类型、票面价值、期限等要素符合规定;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等;采用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或者职工联保担保的,担保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正常,并具备担保资格能力。

  (4)收存的证明资料审核。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无异。

  (5)与借款申请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的真实性,告知借款申请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确认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由借款申请人填写贷款额度、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

  (6)根据借款申请人委托,通过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或者其他信用评级机构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审查借款人的历史信用情况。

  (7)出具初审结果意见:符合贷款条件的,对借款申请人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收存规定的证明资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说明原因,退回申请资料。

  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或者提供的证明资料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资料后再受理,或者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

  2.贷款复审,贷款复审人员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包括以下内容和步骤:

  (1)复审主要包括: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印鉴清晰;贷款金额、期限初审意见合理;担保方式符合规定;电子数据与文本资料相符;其他需要复核的内容。

  (2)出具复审意见:复审通过的,复审人员应当出具复审同意贷款的意见;复审未通过的,注明原因,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3)复审中发现疑义的,复审人员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初审人员,要求及时调查落实和补充。

  3.贷款批准,审贷会(终审人)确定最终贷款额度、期限。

  4.签订借款合同,包括以下内容和步骤:

  (1)依据贷款批准意见,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内容与管理中心贷款批准意见一致。

  (2)合同各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要求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房屋共有权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等到指定地点当面签字确认。

  (3)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采用抵押担保的,在贷款发放前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屋抵押权属证明。

  采用保证担保或者阶段性保证加抵押担保的,保证人或者阶段性保证人向管理中心(管理部)或者受委托银行出具书面担保,确认担保关系。

  采用有价证券质押担保的,在贷款发放前取得质押权利凭证,并办妥质押凭证冻结止付登记。

  采用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的,由管理中心(管理部)冻结担保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4)管理中心(管理部)出具委托放款通知书。

  5.贷款发放,包括以下内容和步骤:

  (1)贷款发放前,管理中心(管理部)安排专人核实以下内容:贷款已获得批准;当事各方已签订了借款合同及附属合同;已办妥贷款担保手续。

  (2)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管理中心(管理部)向受委托银行开具支票,将贷款资金划至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受委托银行也可以根据与管理中心(管理部)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以委托放款通知书作为依据直接划转贷款资金至委托贷款基金专户。

  (3)受委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借据和授权扣款协议,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从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划转到约定账户,并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细账户。

  (4)管理中心(管理部)依据借款合同和借款支付凭证信息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细账户。

  (5)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七)贷款回收

  借款人可以选择“一次还本付息”、“等额本息”、或者“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之一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满一年后可以提前全部或者部分偿还,部分偿还金额须等于或大于5000元。

  1.“一次还本付息”还款方式仅适用于贷款期限为1年以内(含1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2.“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期还款额中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其公式为: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 月利率)还款月数-1];

  3.“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是指借款人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其公式为:

  每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贷款期月数 (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八)借款合同变更和终止

  1.借款合同的变更提供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书面意见,并签订变更合同。

  2.在借款合同终止前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或者其他还贷义务承担人可以申请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1)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或者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因离异后房产归非借款人所有的。

  (2)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后,需要变更借款期限或者月还贷额的。

  (3)借款人家庭收入明显下降,影响借款偿还能力,需要申请借款延期的。

  (4)抵押物灭失、动拆迁、房屋质量问题发生换房等抵押权人认可的情况。

  (5)抵押(出质)人死亡、宣告失踪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离异或者发生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认可的其他情况。

  (6)保证人丧失担保资格或者担保能力。

  3.申请合同变更应当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件;

  (2)借款合同及附属合同;

  (3)变更事由的证明材料;

  (4)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

  4.合同变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变更申请人持规定的证明资料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2)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3)经审核无误后,合同各方签订变更合同。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借款合同终止:

  (1)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2)借款合同被依法或者依据当事人约定解除;

  (3)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九)贷后管理

  1.管理中心建立健全贷后检查制度,落实部门(岗位)开展贷后检查,及时掌握贷款资产状况,确保贷款资产安全、完整、有序、清晰。

  2.贷后检查以贷款档案、借款人、抵押(质)物、保证人等为对象,采用实地检查、访谈及信息查询等方式进行。检查内容包括:

  (1)贷款档案真实、完整、合规,文本档案与电子档案信息一致。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情况、家庭收入水平变化情况、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可能发生的影响还贷能力的情况等。

  (2)抵押物价值变化情况、抵(质)押权利凭证保管情况、质押权利凭证时效性和价值变化情况。

  (3)保证人的经营状况及财务情况。

  (4)其他可能影响担保有效性的情况。

  3.对贷后检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贷款资产质量的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或者补救措施。

  (十)贷款风险防范管理

  1.管理中心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分级管理制度。

  2.管理中心建立不良贷款管理制度,落实部门(岗位)对不良贷款进行管理。管理中心(管理部)分别采取电话、信函、律师函、实地催收及采取法律手段等方式进行催收,对不良贷款的催收覆盖面应当达到100%。受委托银行同时负有逾期贷款催收义务。

  3.管理中心(管理部)和受委托银行对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贷款本息按照规定计收罚息。

  4.借款人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或者发生合同违约后不予纠正的,管理中心(管理部)及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过法律手段回收贷款本息。

  5.管理中心建立健全不良贷款风险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违法、违规造成的贷款风险或者贷款损失,应当逐笔进行责任认定,并依据不同情节和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6.管理中心制定保证人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加强对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的监督检查,防止因保证人保证能力的降低或者丧失出现贷款风险。保证人应当根据业务办理情况缴纳业务保证金。

  (十一)贷款档案管理

  1.管理中心(管理部)根据“一户一档”原则收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资料。

  2.管理中心(管理部)落实部门(岗位),负责贷款业务资料的收存和移交。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应当收存以下资料:

  (1)《运城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审批表》,表内资料包括:

  个人资料:借款人及配偶、共有权人及配偶、抵押人或者出质人的身份证明、借款人婚姻证明和户籍证明复印件。

  住房消费行为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合同(协议)、完税证明、建造、翻建、大修的批准文件、首付款支付凭证等管理中心要求的文件的复印件。

  (2)借款合同及贷款担保资料。

  (3)合同变更资料:变更申请书、变更合同、用于证明变更事项的各种证明资料等。

  (4)风险管理资料:律师催收函及贷后风险管理中形成的相关法律文书等。

  (5)付款资料:委托放款通知书、借款借据等。

  (6)其他需要收存的证明资料。

  4.贷款业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收存的贷款业务资料移交到档案管理部门。

  5.建立贷款电子档案。

  6.管理中心要监督检查受委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档案的管理情况,确保贷款档案的齐全、完好。

  本细则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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