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市地税部门把税收“黑名单”与联合惩戒作为税收管理的重大创新实践。在今年4月的税收宣传月期间,地税部门更加突出宣传了这一强化税收征管的新思路,着力维护正常税收征管秩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此,记者走访了市地税局。 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对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将以“黑名单”的形式对外予以公布,并与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实施惩戒。去年,联合惩戒措施再次升级,与2014年相比实现了“双扩围”,即参与联合惩戒的单位由21个增加到34个,联合惩戒措施也由18项增加到28项。 “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和社会治理层面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是税收现代化和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经阶段。”该局分管副局长武斌介绍道,税收违法“黑名单”公布条件和标准,是对达到一定涉案金额的偷税和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普通发票等8类税收违法案件向社会公布。这些案件的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处理处罚情况不但会被曝光,就连违法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也会被一并公布。 纳税人一旦进入“黑名单”,当事人将被税务机关直接列入纳税信用D级序列,需接受高频次税收检查和纳税评估,在发票领用、出口退税等方面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并在《合作备忘录》列明的领域和事项上受到联合惩戒成员单位的严格管理和限制。如被公安部门阻止出境,被工商部门限制担任相关职务,被金融机构限制融资授信,被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被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大到企业生产经营、债券发行,小到个人贷款、购买不动产、乘坐动车飞机等都有所限制,可以说,一旦上了税收违法“黑名单”,那就是处处受限,寸步难行了。 企业被挂上“黑名单”后,还有补救措施吗?该局相关负责人说,新修订的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增加了一项信用修复机制,给纳税人一个自我纠错的机会。税务总局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规定,对偷税、逃避追缴欠税两类税收违法“黑名单”当事人,如果能按照处理处罚决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 “‘黑名单’制度的实施,既是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戒,也是对诚信纳税行为的鼓励和护航,不仅能有效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对整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能起到助推作用。我们将进一步重点落实对税收违法位形成工作合力,同时强化宣传以扩大社会影响力和震慑力,真正做到‘让诚实守信者一路绿灯,让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为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驾护航。”市地税局局长郭开立表示。 诚信是社会的通行证,法治是国家的座右铭。为此,市地税局提醒广大纳税人,要依法诚信纳税,一旦进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纳税人必将受到多部门的联合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