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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元卖车出事故 被判连带赔偿83万元

2017-5-23 19:39| 发布者: 社区1号| 查看: 126| 评论: 0|原作者: 张展鹏|来自: 新华社

摘要: 一辆即将报废的摩托车,辗转以9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赵某驾驶该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近日判决,参与转让车辆的刘某、朱某与赵某一起,连带赔偿830322.6元。 2014年8月,赵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普 ...

       一辆即将报废的摩托车,辗转以9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赵某驾驶该车发生事故致人死亡。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近日判决,参与转让车辆的刘某、朱某与赵某一起,连带赔偿830322.6元。

       2014年8月,赵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时,与倪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导致倪某受伤并处于植物人状态,于2016年11月底死亡。倪某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将刘某、朱某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交通事故损失。

      记者了解到,肇事摩托车未年检亦未投保交强险,刘某以300元卖给不具有回收拆解资质的朱某。由于担心朱某将车子转卖而殃及自身,交易时刘某卸去了摩托车号牌,要求朱某锉掉摩托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但不久后,该车以9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

      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将未通过检验的摩托车卖给朱某,且卸去车辆号牌,锉掉摩托车的发动机号、车架号,已经不符合上道路行驶的法定条件,之后朱某再次将摩托车转让给赵某。遂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赵某赔偿损失,被告刘某、朱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提醒,报废车或者临界报废车辆的部件老化、性能低劣,驾驶人在应对紧急情况时往往不能作出有效应对,极易发生交通事故。加之报废车辆没有参加任何保险,导致肇事者难以单独承担赔偿费用。所以,对于报废机动车,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切不可因贪图小利违法转让,否则有百害而无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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