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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建立地方立法体制机制 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

2017-6-15 10:12| 发布者: | 查看: 293| 评论: 0|来自: 运城日报

摘要: 5月19日,山西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通过了《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杜自立就《条例 ...

  5月19日,山西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通过了《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杜自立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 者:为什么要制定出台《条例》?

  杜自立: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规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由省人大常委会确定。2015年11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运城等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这是我市获得地方立法权的重要标志,是我市迈上法治建设新征程的重要里程碑。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如何行使好这一重要职权,发挥好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课题。地方立法工作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很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立法法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因此,制定《条例》,规范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活动,建立地方立法体制机制,既是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客观需要,也是贯彻落实立法法相关规定的重要举措。

  记 者:《条例》是如何起草和制定的?

  杜自立:我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经请示市委同意,把《条例》纳入五年立法规划,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作为工作重点,切实加以推进。根据安排,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起草了《条例(草案)》。在起草过程中,既参考借鉴了省内外设区的市的成熟经验,又结合我市实际,注重吸收了我市人大常委会前期立法工作,尤其是《运城市关圣文化建筑群保护条例》制定过程中总结提炼出的好的经验和做法。初稿形成后,法工委组织全体人员对初稿文本进行了逐条逐项、逐字逐句的认真讨论和反复修改,并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及法律顾问的意见。根据征求到的45条意见,法工委对初稿文本进行了讨论研究和再次修改,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条例(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提请今年2月8日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后,法工委又专门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和完善,使之在内容、结构、条款和文字表述上都更加成熟。2月1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决定提请市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2月25日,市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条例》。之后,我们按照法定程序,向省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报告和法规文本及说明,报请审查批准。5月19日,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通过了《条例》。

  记 者:《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杜自立:《条例》共八章六十八条,对总则,立法权限,立法准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法规的报批和公布,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等方面的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记 者:《条例》确立了哪些立法基本原则?

  杜自立:《条例》总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立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制定法规应当遵循立法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二是制定法规应当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三是制定法规应当从实际出发,突出地方特色,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这些原则对于保证地方性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记 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在哪些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

  杜自立: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关于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和范围,《条例》第二章对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和范围作了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第七条规定了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规的事项。

  记 者: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是怎样的?

  杜自立:立法程序主要包括法规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等环节。《条例》第四章和第五章对市人大和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分别作出详细规定。一是提案人主体。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的有: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的主体有: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二是审议准备工作。为了提高法规的审议质量,《条例》对代表大会和常委会会议审议前的准备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如,第三十二条规定,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第四十六条规定,拟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前,可以对法规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三是审次制度。《条例》参照立法法的规定,规定了常委会审议法规案时,一般实行两审制,即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同时,第三十三条规定了适用三次审议交付表决和一次审议即可交付表决的具体情形;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可以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的情形。此类规定切实保证了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的质量。四是统一审议制度。为了保障法制的统一,充分发挥法制委员会的作用,《条例》参照立法法,作出了细化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法制委员会应当在法规案第一次审议后,根据各方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五是搁置和暂不交付表决的程序。为保证法规质量,《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法规案因重大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意见而搁置两年,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记 者:法规如何报批和公布?

  杜自立: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条例》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规定了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和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程序及时限;第五十六条规定,法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在《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常务委员会网站和《运城日报》等媒体上刊登。

  记 者:《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杜自立:《条例》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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