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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办事对象不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2019-8-17 09:08
|
发布者:
雾海云天
|
查看:
169
|
评论: 0
摘要
: 市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各参保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要求,我中心对指定业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 ...
市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各参保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71号)要求,我中心对指定业务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办事对象不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详情如下:
业务名称: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
注意事项:
1、办事对象须知晓本事项相关办理条件,有义务如实提交本人相关信息,并签署《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承诺书》,原则上不允许代为承诺。
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或书写能力的办事对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承诺。
2、办事对象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上述办事对象须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中的规定办理相关事项。
3、办事对象不符合相关办理条件,或者未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办理相关事项的,不予进行告知承诺和业务办理。
办事对象有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明材料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纳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失信人员信息视情况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个人账户一次性待遇申领承诺书》
文 / 朱珏
编辑 / 胡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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