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环境领域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稷山公安联合环保、交警、电力等部门合力攻坚,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维护辖区人民的环境利益,连日来,稷山公安重拳出击,连续查处多起环境污染案件,有效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 7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30条之规定,我局对该公司责任人高某(男,稷山县太阳乡人)行政拘留。 7月30日,太阳派出所民警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移交材料查处一起环境污染案件。经查,违法嫌疑人高某(男,60岁,稷山县太阳乡白池村人)经营的“某生产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9日被稷山县政府列入“散乱污”目录,划归为整改类企业。2019年1月14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对该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实施断电措施,2019年7月16日检查时发现该企业私自恢复生产。目前,违法嫌疑人高某已被我局行政拘留。 7月30日,化峪派出所查处一起环境污染案。经查,违法行为人程某(男,47岁,化峪镇梁村堡人)系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合伙人之一,其在该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下,私自开工建设,于2019年7月18日被责令停产后,7月22日又私自生产水洗砂30余吨。目前,违法行为人程某已被我局行政拘留。 7月29日,翟店派出所民警接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移交材料查处两起环保案件。 经查,违法行为人蔡某(男,52岁,河南省舞阳县人,现住翟店镇太郝村,经营“某铸造厂”)和赵某(男,72岁,翟店镇宁南村人,经营“某铸造厂”)二人所经营的企业于今年6月初分别被稷山县政府列为“散乱污”企业,被责令停止建设、停产整改,但该二人均未在整改达标并取得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稷山分局同意的前提下,私自发电从事违法生产加工。 目前,违法行为人蔡某已被我局行政拘留,赵某因年满70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