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由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批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在《运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实施一周年之际,近日,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广泛开展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宣传活动。 活动要求各县(市)公安局民警按照市公安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限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辖区实际,分别在广场、公园、街道、社区等人口密集场所,开展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为主题的集中宣传活动。 宣传活动中,民警通过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资料、设立咨询台、走访重点场所等多种形式,向群众宣讲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重点讲解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和区域,以及在禁燃场所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后果。 据了解,此次活动共设立咨询台8处,悬挂横幅21条,散发宣传单2万余份,现场接待群众咨询700余人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