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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湖公安分局联合开展拒绝毒驾,远离片片面面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2020-1-14 17:21| 发布者: 社区1号| 查看: 200| 评论: 0

摘要: 为进一步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治理工作,增强广大驾驶人对毒品、咖啡因的认知,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盐湖公安分局于1月13日联合开展以 “拒绝毒驾,远离片片面面”为主题的宣传活动。活动中,工作人员通过对不同 ...
为进一步加强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治理工作,增强广大驾驶人对毒品、咖啡因的认知,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盐湖公安分局于1月13日联合开展以 “拒绝毒驾,远离片片面面”为主题的宣传活动。 

活动中,工作人员通过对不同种类毒品样品的展示,以及对毒驾的危害进行讲解,提高了群众的禁毒意识和抵制的毒品能力。通过广泛宣传毒驾危害,使广大群众对毒驾的严重后果有了新的认识,自觉抵制毒驾、远离毒驾。 

对于毒驾应该怎么处理?
1、毒驾会参照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品、精神药品的

2、吸食合成毒品后会使人产生精神极度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导致车辆驾驶员丧失意识、行为失控。对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问题作出了五个方面的严格规定。 
一、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禁止有吸毒行为记录的人员驾驶校车。 
二、未戒除毒痕的人员不得申领驾照。 
三、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的人员已取得驾照的应当依法注销 
四、解除戒毒措施等情形后三年内申请驾驶证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  
五、加强对有吸毒行为记录驾驶人员的管理。

对毒驾进行依法治理充分显示了我省禁毒工作围绕减少毒品社会危害的总体目标,体现出对于毒品引发的社会问题零懈怠的态度。 驾考对毒驾行为有哪些限制? 公安部发布了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该法规首次对毒后驾驶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做出了“零容忍”的态度,对查出毒后驾驶的驾驶者一律注销驾驶证,并三年内不得申报取机动车驾驶执照,该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针对暴露出的吸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对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或者驾驶机动车采取“零容忍”措施,严格限制吸毒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按照新规定,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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