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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陆县公安局关于强化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告

2020-2-13 13:29| 发布者: 社区1号| 查看: 138| 评论: 0

摘要: 平陆县公安局关于强化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告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形势,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最大限度控制疫情传播,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
平陆县公安局 
关于强化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 
通告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形势,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最大限度控制疫情传播,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的统一部署,结合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现通告如下: 

1.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出租房屋(含网约房)房东的出租房屋管理主体责任。 

2.公安派出所要积极会同村委会、社区强化辖区出租房屋和租赁人员的排查、登记、建档等各项工作。出租房屋房东应予以积极配合,并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3.出租房屋、房屋中介机构要暂缓房屋租赁,一律不得对外出租。如已出租的房屋,发现承租人是湖北等疫区人员,应当立即将承租人信息报送属地村委会(社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联络员。 

4.网约房房东要暂停接受新的房客订单;已经预订的,要做好退订解释工作。已经入住网约房的,要将每一名入住人员信息及时报送属地派出所。 

5.各出租屋房东目前空置的出租房屋(包括已出租但租客未返回)勿再出租,并告知租客近期不要返回平陆。已承租给租住人员的出租房房东,要每天关注租客情况,做好体温测量,如租客出现发热、咳嗽等呼吸道感染早期临床症状,请立即拨打120处置,并同时上报属地村委会(社区)。 

6.出租房房屋房东违反疫情管控相关规定,违规租赁、营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房屋出租人将房屋租给无身份证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 

(2)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如实及时报告的; 

(3)未办理租赁房屋登记备案手续或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4)其他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让我们携起手来、行动起来,积极参与到疫情防控期间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中来,有效隔断疫情传染,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特此通告 

 平陆县公安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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