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9日下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一案,并当庭宣判。王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案发前系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禹都市场商户。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1月23日、24日,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马某杰(另案处理)以每箱1800元的价格购买4箱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仅支付定金2000元,余款未付。 次日,被告人王某某又在武某勋(另案处理)处以每箱1100元的价格购买5箱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以每箱1300元的价格购买3箱钰诺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每箱计1万个口罩。 1月29日,王某某以每箱70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3箱飘安牌口罩,共计2.1万元;以每箱8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杜某站1箱飘安牌口罩。 1月30日、31日,王某某以每箱6500元的价格销售给李某义2箱飘安牌口罩,共计1.3万元。同时,被告人王某某在李某义处,以口罩货款折抵购买了价值6010元的消毒液、消毒粉,于2月5日捐赠给了其家乡村委会,该2箱口罩王某某实际收到销售款6990元。 1月31日,王某某以每个口罩1.5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强2箱飘安牌、1箱钰诺牌口罩,共计4.5万元,截止到案发前该款项未付。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24590元,被告人王某某主动退缴2.9万元。 案发后,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王某某尚未销售的飘安牌蓝色一次性使用口罩4000个、钰诺牌粉色一次性使用口罩1.6万个。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牟取暴利,获取违法所得24590元,未经备案私自销售不具有防护功能的假冒飘安牌一次性医用口罩和“三无”产品钰诺牌一次性医用口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哄抬物价、牟取暴利,销售假冒或者“三无”一次性医用口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到案后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据了解,盐湖区法院认真贯彻“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和3月6日全国法院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工作视频会议要求,在充分保障被告人各项诉讼权利的基础上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3月9日受理案件当日,在向被告人王某某送达起诉书后,当即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从严从快、依法审判、突出重点、精准打击、确保效果,以实际行动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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