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6日,运城市盐湖交警大队民警查处一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驾驶人周某受到相应处罚。
当天18时50分许,盐湖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在市区桃源岗开展查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统一行动时,一辆挂有晋M63XXX号牌的小轿车进入警方视线。民警在对驾驶人周某进行检查时,闻到了一股酒味。“我中午12点在家喝了三杯酒,现在都晚上7点了,应该没事。”周某向民警解释。
民警立即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经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4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6个月的处罚。经了解,周某自己在家喝了三杯酒后,下午要到市区办事。自认为过去了6个小时,便开车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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