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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二)对于下列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 所以你不用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