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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遇到的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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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遇到的一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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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社区1号
Lv.9
发表于 2016-8-28 1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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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举报信
控告人:林民
,男,出生年月:
1968
年
6
月
27
日,现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北顺城路
126-1
号
152
,身份证:
210102196806273716
,联系电话:
15040150075
控告的事实和理由:
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为了掩盖其为了利益参与犯罪的事实,相互勾结有计划和预谋的对我进行非法陷害,伙同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皇城派出所所长杨戬(
2012
年在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经侦大队),沈阳市和平区法院法官刘静明,沈阳市沈河区法院法官唐本瑜,沈阳市司法局,沈阳东陵监狱,制作伪造的证据,对我刑讯殴打,威逼利诱,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2010
年
12
月
19
日,我的交通银行信用卡丢失,当天挂失并且报警,在没有任何手机短信提醒的情况下,(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有承诺大额消费
1500
元有免费短信通知),被盗刷
14985
元,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
当天
不能提供交易地点和商户的详细信息
,
2010
年
12
月
19
日
我在
沈阳市大东区小北派出所报案
,
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直到
2011
年
1
月
18
日才电话通知我交易地点在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
109-3
号,我在
2011
年
1
月
22
日去沈阳市皇姑区辽河派出所报案
,
立案
3
天后又让我到沈阳市皇姑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重新立案。(因
2011
年
2
月
3
号是春节),
2011
年
2
月
17
日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中心的工作人员李建新通过电子邮件把
pos
签购单发到我的邮箱,签购单上显示的盗刷人叫宁波,
2011
年
2
月
21
日我到沈阳市皇姑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再次报案。
(
2016
年
5
月
我发现交通银行信用卡中心提供的交易信息都是伪造的,根据交通银行提供的交易流水
编号
10233010107001
的
pos
机的登记地点在浙江杭州,我在沈阳市工商局查询
中国工商
银行提供的商户注册信息是假的,
)
中国交通银行为了掩盖以上的参与犯罪的事实,就卑鄙的采取恶人先告状的手段,
勾结
中国
光大银行信用卡中心,
在
2011
年
6
月
24
日就由中国光大银行出具委托书,预先就开始准备到公安机关报案的材料,有预谋的构陷我犯罪(当时我不欠中国光大银行一分钱
)
,然后中国交通银行就开始非法的获取我的信息,包括单位同事,邻居,
7
月
9
号还给我妻子打电话泄露我的消费信息,散布谣言,(我在酒店开房找小姐)让人认为我人品有问题,夫妻感情破裂,
11
月
18
日离婚,
2012
年
3
月交通银行又在沈阳市和平区法院勾结法官刘静明制造虚假诉讼,继续对我进行陷害,由于交通银行用这种卑鄙的手段造成我财务上的危机,光大银行就
称我信用卡诈骗,
制作了一个伪造的催收记录,
2012
年
3
月
16
日光大银行报案,
2012
年
3
月
17
日被刑事拘留,
2012
年
3
月
2
6
日被逮捕,
2012
年
4
月
11
日检察院起诉,
2012
年
5
月
28
日上午
8
点多从沈河区看守所被带到沈河区法院开庭审理
,
开庭时只有唐本瑜一个法官在庭
,
由于我没有收到起诉书,没有公诉人
,
我和法官对此产生争执,唐本瑜法官就叫法警把我带出法庭,然后我被法警带到二楼看押室
,
在看押室
7.8
个法警就对我进行了殴打。我右腿被打骨折,右胸肋骨被打断
4
根,胸腔积液和尿血。
5
月
28
日晚上我被从沈河区看守所带到沈阳骨科医院住院,
6
月
1
号做的手术,右腿接入一块钢板。
2012
年
6
月
15
日被送回沈河区公安局看守所,沈河区法院来人对我进行威逼利诱,
答应给我拿钱治病,让我写法律援助申请给了我
22.5
万元
迫使我认罪,沈河区法院根本没有开庭,就对我进行
了
非法判决。
2013
年我在身体恢复一些后就去申诉,到上海去起诉中国交通银行,交通银行又报警和上海浦东分局勾结制造伪证把我拘留了,然后交通银行又和沈阳市司法局勾结以我非法上访的名义把我的缓刑撤销了,
2013
年
6
月
21
日又被关押在沈阳东陵监狱,
我上访控告,把我关进监狱,在监狱由于我不认罪,他们就继续对我进行迫害,东陵监狱就安排犯人对我进行包夹,指使犯人在
2014
年
3
月和
5
月两次对我进行殴打,不让我申诉,
2014
年
9
月
1
人释放
,
中国交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沈阳市公,检,法相互勾结,对我进行刑讯殴打,威逼利诱,
25
天就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请相关部门领导调查处理
本文摘自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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