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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工商业用户执行分时电价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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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7 09:17:5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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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从运城市发改委获悉,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1月1日起,运城市工商业用户执行分时电价新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作用,更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服务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省发改委下发《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完善我省分时电价政策。

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为除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外的执行工商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包括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用电)。根据我省电力供需状况、系统用电负荷特性、可再生能源发展和季节性负荷变化等情况,将现行峰谷时段优化调整为:高峰时段08:00-11:00、17:00-23:00;低谷时段00:00-07:00、11:00-13:00;平时段07:00-08:00、13:00-17:00、23:00-24:00。

根据我省电力系统峰谷差率、新能源消纳和系统调节能力等情况,我省峰谷价差调整为3.6:1,即高峰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60%,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时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5%,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新增损益、代理购电新增线损损益、辅助服务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代理购电偏差电费不参与浮动。

除此之外,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每年冬、夏两季对大工业电力用户实施尖峰电价政策,其中1月、7月、8月、12月的18:00-20:00为尖峰时段。

据悉,现行居民分时电价政策继续执行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分时电价,即省发改委《关于居民用电试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晋价商字[2015]357号)规定执行。

各地不得自行暂停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或缩小执行范围,严禁以优化分时电价执行方式为名变相实施优惠电价。

以上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对需要更换(调整)计量装置的,电网企业应统筹安排,做到更换(调整)一批、落实一批,原则上于2022年5月31日前全部完成。

祁克宁 李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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