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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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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7 10:52:1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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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人社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制定出台《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共20条,对失信联合惩戒适用范围、职责分工、列入条件和期限、惩戒措施、信用修复和工作程序等作出规定。

哪些行为会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了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两种情形:

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一种情形中的“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由各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具体数额。

为体现审慎列入、过罚相当,督促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管理办法》把“经人社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作为列入前提。此外,还规定了审慎列入条款,即人社部门作出列入决定前,用人单位已经改正欠薪行为,且作出不再欠薪书面信用承诺的,可以不予列入。为用人单位留出一定的改正失信违法行为的时间,就是要充分发挥失信惩戒的教育督促作用,促使用人单位尽快解决欠薪,也体现了对市场主体的包容审慎监管。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对用人单位有什么影响?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是《管理办法》的“牙齿”,一旦被列入名单,人社部门将把相关用人单位名单转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联合惩戒,让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也对各类用人单位起到警示震慑作用,进一步提升其守法诚信意识和水平,维护公平公正的用工市场秩序。

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是终身的?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期限为3年,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此外,为鼓励违法失信当事人主动纠错、重塑信用,《管理办法》对信用修复作出规定,给予当事人改过自新、提前移出的机会。

《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同时符合3个条件,可以向人社部门申请提前移出失信惩戒名单。

一是已经改正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

二是改正之日起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满6个月。

三是作出不再拖欠农民工工资书面信用承诺。

所有失信用人单位都可以提前移出名单吗?

对特别严重的欠薪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了不予提前移出的情形:

一是列入失信惩戒名单期限内再次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

二是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正在刑事诉讼期间或者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是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只要符合上面情形之一的都不得提前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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