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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结婚、离婚、复婚)——运城民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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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8 11:56:3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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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政府幵始受理结婚登记,发放证书。民国32年(1943),安邑有918人登记 结婚。

新中国建立后,安邑、解县民政部门严格执行《婚姻法》,区、乡一级设有婚姻登记 机构,由民政助理员办理结婚、离婚、复婚等手续。

1950年,民政部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结婚年龄(男20岁,女18岁)严格把关,并规定城市在民政局登 记,农村在区、乡一级政府登记。

1955年,民政局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 凡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持所在机关、村介绍信,到区、乡一级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 书,再婚登记须递交离婚证或判决书。

七十年代初,婚姻登记归县民政局办理,领结婚证须经生产队、大队、公社、民政局等部门批准。对要求离婚的,以双方自愿,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的依据,并收回结婚证。男女双方离婚后,要求恢复婚姻的,同样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由登记机关收 回离婚证书,重新发放结婚证书。

1980年,民政局执行全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公布的新的《婚姻法》(结婚年龄男22 周岁,女20周岁),组织各级有关人员学习新《婚姻法》,通过考试,发给合格证书。

1985年前后,一些村镇对婚龄执行不严,婚姻登记工作一度出现混乱现象。

1988年3月,中共陶村镇委、镇人民政府率先制定《五年婚龄规划早知道》方案,把全镇五年内达到法定婚龄的男女青年造册登记,公布于众,监督执行。

不久,又制定了《关于执行五 年婚龄早知道奖罚制度》方案,对村委会乱幵结婚登记介绍信者,按出伪证处罚村委主要 干部100元,处罚村秘书50元,如系秘书私开绿灯,处罚村秘书100元。这种做法得到 省、地民政部门肯定,并在省《民政报》刊登。

1989年8月,运城市民政局在全市范围内全 面推广实行陶村镇委、镇政府实施的婚姻登记办法,使全市婚姻登记工作中一度出现的混乱现象迅速得到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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