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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盐湖公安依法严厉打击此13条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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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29 09:16:2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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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7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发布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通告》表明,在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依法从严打击。

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1.对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盐湖区人员,不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相关信息的;

2.逃避应当依法实施隔离的人员、居家隔离或在指定地点隔离的人员,违反规定擅自脱管外出的;

3.违反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拒不佩戴口罩、拒不配合体温检测、拒不配合健康码行程卡查验、拒不配合人员进出登记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阻碍疫情防控工作的;

4.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组织群众聚集,擅自开展文化旅游体育娱乐场所经营的;

5.对以暴力、威胁、侮辱、谩骂等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医疗、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6.编造虚假涉疫信息,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的;

7.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8.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或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9.盗窃、抢夺、抢劫、毁坏、聚众哄抢、强拿硬要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

10.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11.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消毒药水等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其他医用物资,生产、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疫病防控产品的;

12.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以及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和相关设施等,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和民生保障,造成严重后果的;

13.其他涉疫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盐湖公安提醒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举报涉疫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构筑疫情防控防线。

举报电话035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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