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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运城市集采药品进定点零售药店销售“六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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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0 09:57:4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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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品种

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医保部门动态调整公布的集采药品(耗材)品种、规格、剂型等销售目录,备足备齐集采药品(耗材)库存,满足广大就医患者用药需求。

(二)统一价格

所有销售集采药品(耗材)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中选品种(产品)和中选价格进行销售,切实让就医患者享受到质优价廉的集采药品(耗材)。

(三)统一专柜

所有参与集采药品(耗材)销售的定点零售药店需设立集采品种专柜,张贴明显标识,严格按照医保部门公布的集采药品(耗材)品种(产品)目录,合理估测群众用量,满足群众购药需求。

(四)统一登记

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医保部门要求,加强集采药品(耗材)“进、销、存”管理,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制购药,严禁串换、分销、加价销售集采药品(耗材)。特别是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使用量大的集采药品,要以患者处方使用量为上限,合理限定人均购药数量,严防集采药品(耗材)倒卖行为。

(五)统一结算

建立健全定点零售药店集采药品(耗材)货款结算管理机制,完善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分级管理办法。市医保局负责建设、维护集采药品耗材结算平台,按月核算配送企业、定点零售药店货款,形成拨付单据。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将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和配送企业。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各定点零售药店集采药品(耗材)的采购、销售数据及医保基金核算、拨付工作,参照定点零售药店集采药品(耗材)月采购金额,相应扣减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基金结算款。

(六)统一监管

医保部门要完善定点零售药店集采药品(耗材)销售“进、退”机制,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不按规定设立专柜、不实行实名制购药、不执行零差率销售等行为的定点零售药店,要及时取消销售集采药品(耗材)的权限,并向社会公布。对串换、倒卖、虚假销售药品等行为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协议管理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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