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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针剂、医药)_运城卫生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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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9 11:34:2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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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前,医药市场混乱,伪劣假药亦时有出现。

1950年,中央卫生部颁发 《关于管理麻醉药品暂行条例的公布令》。

1954年,根据中央文件精神,禁止购买、使用 毒麻药品。

1955年后,卫生部门每年在检査医院工作的同时,重点检査药房。

卫生部门还规定,无做手术能力的医院一般不供应麻、毒药品。在对麻、毒药品的使用上,坚持严格控制,指定专人、专柜、专账保管。卫生局定期和不定期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査。

1965年,县卫生局贯彻省卫生厅关于“毒性中药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多次对 中药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检査。一年内査出霉烂变质药品102种,当众销毁。

1980年后,全市各医院药房、药店普遍制定了药品管理制度,对于贵重药品、麻毒药品严格控制数量。地、市医药公司严把进货关,保证药品质量,发现伪劣药品,则予以全部销毁。

1984年,卫生部门在工商、公安部门配合下,制止游医药贩违法活动,查处游医药 贩13人次,没收销毁伪劣假药25种、1025公斤。

1990年,对全市药品生产、经营等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审核、鉴定,查出非法经营药店15家;假劣、变质、淘汰药品15种, 其中针剂2383支,片剂188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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