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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民约
新中国建立后,运城农村普遍订立乡规民约,村民自觉遵守。
"文化大革命"时期,这些乡规民约被当作“封建和锁"革除。
1978年,乡规民约在一些村庄又时兴起来,至1983年,农村普遍订立了乡规民约,群众称之"小法律"。
运城市三路里镇墩张村村规民约为十提倡十反对:
1.提倡遵纪守法,反对违法乱纪。
2.提倡热爱集体,反对损人利己。
3.提倡团结和睦,反对打架斗殴。
4.提倡爱护树木,反对偷树毁林。
5.提倡计划生育,反对多胎超生。
6.提倡尊老爱幼,反对虐待老人。
7.提倡相信科学,反对封建迷信。
8.提倡服从规划,反对多占土地。
9.提倡文明娱乐,反对聚众赌博。
10.提倡移风易俗,反对铺张浪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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