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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布了一起3车相撞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安全行车,文明出行。
1月1日,李某义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国道522线(平陆段)149千米+100米处超车时,与相向行驶的车牌号为鄂C095XX的小型客车(驾驶人王某,乘车人李某民、曲某江、赵某超)相撞。碰撞后,王某驾驶的车辆又与姚某荣驾驶的面包车相撞,造成李某民死亡,王某、曲某江、赵某超受伤。
经查,李某义在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还要强行超车,且未确保安全车速是引发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在行驶过程中未能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运城交警温馨提示:机动车上路行驶时,严禁违法超车、超速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樊朋展/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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