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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人字[1999]7号人事代理五个配套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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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21 15:43:0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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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人事代理五个配套办法的通知

晋人字〔1999〕7号

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人事代理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运而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是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人事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使人事代理制度在我省健康稳步的发展,为各类代理人员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根据《山西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关于人事代理的五个配套办法,请各单位和部门认真实施,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1:《关于人事代理人员档案工资管理的暂行办法》

附件2:《关于人事代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代评审的暂行办法》

附件3:《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社会保险代理的暂行办法》

附件4:《关于人事代理人员出国(出境)政审的暂行办法》

附件5:《关于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暂行办法》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档案工资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人事代理中委托代理人员档案工资的管理,根据《山西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及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省人才交流中心代理人事档案管理的人员,其档案中职务工资的确定及晋升手续,由省人才交流中心代理。

二、单位集体委托代理的人员,委托方须出具与确定工资及晋升工资有关的历史资料,由省人才交流中心作为代理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工资政策及增资审批程序报有关工资主管部门审批。个人委托代理的,其档案工资可比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按定级、晋升工资的有关政策规定,由省人才交流中心提出意见,报省人事厅审批。

三、对个人委托代理的人员,委托前有工作单位的,可自委托代理之下月起,按代理前最后一次所在单位最后一次所担任(聘任)的职务比照事业单位同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其中代理前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而未受聘者,可自受理代理之下月起,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确定工资。委托代

理前无工作单位的,可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有关工资政策确定工资。

四、个人委托代理的人员,在受理委托期间委托评审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自取得任职资格之下月起,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确定工资。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代评审的暂行办法



为促进人事代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拓宽人事服务领域,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人才社会化管理和服务体系,根据《山西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代评审对象

1、凡委托代理和无主管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由省人才交流中心作为人事主管部门,办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代评审工作。

2、暂无工作单位、委托省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人事关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省人才交流中心审核把关,依据申报专业资格类别及申请人的业务学术水平,专业工作业绩等材料,向相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

3、委托方拟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其人事档案需在人才交流中心保管6个月以上,否则不予受理。

二、推荐评审程序

1、根据国家制定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对流动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



2、会同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对申报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业务能力和完成目标任务情况等进行考核,并填报具体考核意见,暂无工作单位的由省人才交流中心出具考核意见。

3、指导申报对象按照职改政策和程序实事求是地填写有关申报材料。

4、根据委托方的申请办理符合报考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及通知、办证工作。

5、负责审核申报人员填报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6、申报材料由省人才交流中心报职称管理部门审查后,送有关评委会评审。

7、负责委托方评审通过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文件转发、材料存档及统一办证工作。

8、大中专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由省人才交流中心会同毕业生所在单位考核,经省人才交流中心审定后,报职称管理部门备案。

9、职称代评审工作在职称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并负责对委托方传达上级职改政策及有关会议、文件精神。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社会保险代理的

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人才社会化保障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使代理人员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有所保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保险的服务对象,指在省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代理或管理其人事档案的各类人员。

二、凡由省人才中心代理人事关系的各类人员,都要实行社会保险。省人才交流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代理人员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统一收缴,专帐管理,并作为投保单位统一与基金管理部门办理有关保险手续。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省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按照我省社会保险部门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用人单位或个人每半年向省人才交流中心缴纳一次。

四、单位集体委托省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的,其社会基金由用人单位向省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缴纳,个人承担部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扣缴。

五、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其社保基金由本人全额向省人才交流中心缴纳。

六、代理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后,如与省人才交流中心解除人事代理关系或流动时,须按规定结清社会保险关系,并经省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后,到社会保险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需继续代理的,仍可依照本办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七、省人才交流中心开展社会保险代理,在业务上接受同级社会保险机构的指导。代收的社会保险费全额上缴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



关于人事代理人员出国(出境)政审的

暂行办法

为了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加强流动人员出国(出境)管理工作,根据《山西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和出国(出境)政审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对象

凡委托省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人事关系的流动人员,因考察培训、自费留学、出国定居、探亲访友、旅游、就业等事项出国(出境)均由省人才交流中心负责政审工作。

二、办理须提供的材料

1、学历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2、现工作单位同意的批件及证明材料。

3、本人出国申请。

4、前往国家的院校“录取通知书”或“入学通知书”(验原件,交中、外文复印件)。

5、财产证明。

6、经济担保证明(交中、外文复印件)。

7、省级侨务部门和台办出具的证明材料。

8、身份证及户口薄(验原件,交复印件)。

9、《出国(出境)审批表》。

上述材料齐全的,携有关材料到省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政审手续。



关于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

就业的暂行办法



为了积极鼓励支持非国有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非国有单位的人才结构,保障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16号文件《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接收高等学校毕业生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暂行办法如下:

一、各级人才流动机构要切实做好毕业生接收服务工作,充分发挥人才市场覆盖面广、信息量大、信息传递手段先进的优势,及时准确地收集、发布毕业生需求信息,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二、努力发挥市场机制在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疏通非国有单位接收毕业生的渠道,鼓励和支持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等单位接收毕业生。并提供配套的人事代理服务,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三、凡非国有用人单位在驻地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事代理的,均可委托人才交流机构办理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手续。

四、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上签署意见后,也可委托驻地人才交流机构办理接收的有关手续。

五、学校或毕业生分配部门,根据驻地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接收函件,将毕业生派遣到驻地人才市场后,由人才交流机构介绍到接收单位工作,并出具“工作介绍信”。

六、凡经驻地人才交流机构代理用人单位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其人事档案由学校直接转至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七、办理了委托人事代理手续的毕业生,由人才交流机构按照《山西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办理转正定级、调整档案工资、职称代评审、代缴社会保险、户粮关系、出国政审等项手续。

八、在毕业生生源所在地非国有单位就业以及按有关政策规定可在所接收单位驻地落户的毕业生,持人才交流机构出具的“工作介绍信”和毕业生“报到证”到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粮关系。无落户条件的按当地人才中心人事代理集体户口落户规定办理。

九、非国有单位接收的其他毕业生,也可委托人才交流机构办理聘用合同鉴证和人事代理等手续。

十、未落实用人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到生源所在地人才交流机构办理存档和推荐就业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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