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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晋人字 [1998]6号
各地、市人事局,省直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大中型企事业 人事部门: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人事管理体制,促进我省人事代理工作的健康稳步发展, 我们制定了 《山西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请各地、市人事局, 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认真组织落实实施,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附件:《山西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
山西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进一步促进人才的合理 流动,加快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在国家人事政策法规指导下, 由政府人事 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为“三资”、私营、股份制企业、 民营机构及其它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的工作。
第三条 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
(1) 人事政策咨询、人事规划;
(2) 人才招聘;
(3) 人事档案管理;
(4) 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接转手续;
(5) 聘用合同鉴证;
(6) 办理审批转正定级及调整档案工资手续,认定或考评专业技术任 职资格;办理因私出国政审;接转党团组织关系;协调处理人事 争议等人事代理服务;
(7) 协助委托单位进行单位技能培训;
(8) 与人事管理相关的其它事宜。
第四条 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委托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 仅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第五条 单位或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应由单位或个人提出代理项目,签订 委托合同书后,方可履行代理事宜。
第六条 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须向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提交下列证件:
1. 委托人事代理申请函 ;
2. 企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事业单位成立的批件复印件 ;
4. 代理项目的文件和材料。
第七条 个人办理委托人事代理, 根据各自不同情况须向人才交流机构提供 下列有关证件 : 1. 委托人事代理申请 ; 2. 身份证复印件, 聘用单位证明 ; 3. 自费出国须提交原单位同意由人才交流机构管理人事档案关 系的函件及出国出境的有关材料 : 4. 调出、辞职、辞退、解除合同 尚未落实单位的,须提交原单位同意调出函、辞职、辞退证明等证件。
第八条 委托人事代理单位 (个人 ) 须在每年第一个月内携带合同书及相关证 件材料到原委托部门验证。无故逾期不办理验证手续,将终止其人 事代理手续。
第九条 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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