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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县公安局涉疫警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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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 11:08:01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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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通报

  近日,新绛县公安局快速查处2起涉疫案件,行政处罚2人。

  2022年4月20日22时许,陈某(男,44岁,新绛县人)到新绛县高速收费站接外地货物,在货车卸完货后,未到高速收费站履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相关规定,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新绛县公安局依法对陈某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

  2022年4月24日23时许,张某(女,45岁,新绛县人)在明知疫情期间足疗按摩店暂停营业的情况下,仍在其开的艾灸按摩店内正常营业,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新绛县公安局依法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共同责任,广大群众应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拒不配合落实疫情防疫措施,扰乱防疫工作秩序,造成疫情传播风险的,公安机关将坚持“零容忍”,从严从快依法打击处理。

                                                                          新绛县公安局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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