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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县2022年度县级部门普法责任清单(公共部分)
一、普法内容
1.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2.习近平法治思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5.《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7.《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8.《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
2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
3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31.《中国共产党章程》
3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33.《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3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35.《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36.《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37.《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38.《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
39.《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40.《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41.《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42.《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43.《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44.《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45.《中国共产党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规则》
46.《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
47.《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
48.《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49.《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5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5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52.《信访工作条例》
53.《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5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55.《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56.《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57.《山西省政务数据管理与应用办法》
58.《运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59.《运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
60.《运城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61.《运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62.《运城市养犬管理规定》
63.《运城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64.《运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二、普法对象
国家公职人员、青少年、社会大众。
三、普法形式
1.深入开展“法律七进”活动。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和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进网络,向面上拓展、向基层延伸、向群众贴近,引导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持续强化宪法法律法规学习教育。把宪法法律法规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干部培训教育体系,每年至少组织干部职工原原本本学习宪法文本1次;对涉及本部门新颁布、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及时进行专题辅导和专业培训;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和民法典,推动党内法规和民法典宣传常态化、制度化;加强对我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学习宣传。
3.突出抓好法治实践活动。组织本部门旁听庭审活动,确保国家工作人员每年至少旁听庭审1次;在青少年成人仪式和毕业仪式活动中设置礼敬宪法环节,树牢法治观念;组织开展各类开放日活动,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青少年、民营企业家和基层群众深入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它法律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法学教育研究机构,零距离感受法治熏陶。
4.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依托现有各种法治文化阵地,建立一批具有地域、部门和行业特色文化的法治文化建设示范点;积极推进机关法治文化建设,充分利用本单位窗口岗位、电子显示屏、橱窗展板等开展常态化法治宣传教育;加强民法典宣传阵地建设,在各类法治文化阵地普遍设立民法典普法专题区域、板块。
5.大力加强法治文化作品创作。引导鼓励各类文化团体、组织和个人开展法治文化创作,广泛发动本系统拍摄法治微动漫微视频微电影,积极举办法治书画、法治摄影等作品征集展示活动,激发广大群众法治文化作品创作热情,增强法治文化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6.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年度工作要点和普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内容、对象、方式和节点;对执法司法中遇到的有重大影响案件、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网络热点问题和事件,要及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专家学者和执法司法人员权威解读、组织讲师团和志愿者开展宣传讲解等方式进行普法,正确引导舆论。
7.充分发挥“报、网、端、微、屏”作用。广泛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站、客户端、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开设专版专栏,加大普法力度;建立本系统新媒体普法集群和矩阵,强化法律知识学习、法律法规查询、法律问题咨询、法律路径指引、法律服务寻求、法律工作交流等服务功能,实时满足用户法治需求;积极打造法治宣传新平台,制作“抖音”普法作品,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普法节点
全国“两会”期间、“1·10”中国人民警察节、“3·8”妇女节、“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3·25”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家庭教育宣传周、全国税收宣传月、“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知识产权宣传周、“5·1”国际劳动节、“5·12”全国防灾减灾日、全国助残日、安全生产月、“6·5”世界环境日、“6·9”国际档案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6·25”全国土地日、“6·26”国际禁毒日、“七一”建党节、香港回归纪念日、“8·8”全民健身日、依法行政宣传月、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9·20”公民道德宣传日、全民国防教育日、中国农民丰收节、烈士纪念日、全国质量月、“10·1”国庆节、全国敬老月、“119”消防宣传月、122“全国交通安全日”、“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澳门回归纪念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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