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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管理中心城区自动售水机的通知
为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内自动售水机经营行为,保障广大市民饮水安全,根据《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自动售水机是指在中心城区内安装的自动制水与售水的一体设备。
二、自动售水机经营单位设置自动售水机,在与相关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后,备案后方可由供水单位负责接通水源,单独装表计量。
三、自动售水机产生的尾水不得直接排入城市管网或随意排放,应由自动售水机经营单位负责配套回收利用设施。
四、供水单位及经营单位应积极宣传、引导、鼓励居民合理使用回收的尾水,可用于景观补水、清扫保洁、洗车、道路喷洒等符合水质要求的用水单元。
五、对未备案整改制售水机行为,供水单位应立即停止经营。违反本通知规定仍在经营的,市城市管理局将按照《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相关规定对供水单位进行处罚。
六、希望广大市民强化节水意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违反本通知设置自动售水机行为,可拨打市城市管理局城市节约用水中心电话0359-2094835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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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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