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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处理疫情防控期间来(返)绛人员不主动报备谎报瞒报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有疫情地区旅居史来(返)绛人员不主动报备、谎报、瞒报等违法行为,妨碍疫情防控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一、按照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公民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主动及时如实报备。有疫情地区旅居史来(返)绛人员,个人应主动报备,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旅居史和健康状况等信息。
(二)主动履行主体责任。机关企事业单位接待有疫情地区旅居史人员,要主动报备,不得瞒报、漏报疫情地区来我县人员。
(三)主动配合落实居家管控。公民在居家隔离或健康监测期间应积极配合落实居家管控措施,及时如实上报健康信息,不得随意外出乱窜、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到人员密集场所。
(四)主动配合防控措施。疫情防控期间,公民应积极主动配合验码、测温、戴口罩、一米线等防控措施,做好个人防护。
(五)主动配合防疫调查。公民应主动配合公安和医疗疾控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
对拒不配合、不执行以上防疫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犯罪事实、情节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居民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外出前主动关注外出地区是否发生疫情,主动了解中高风险区划定情况和疫情防控最新政策,合理规划行程,避免前往疫情地区。来(返)绛人员要主动报备,各单位要主动排查上报人员信息,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全社会要群防群控,齐心协力抗击疫情,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切实对自己、家人以及社会大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负责。
新绛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