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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还能当股东?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公布的《关于开展资产收益扶贫试点的指导意见》说,当然能。我省将开展"资产(资源)变股权、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收益有分红"试点,使贫困户资产性收入较大幅度增长,贫困地区和贫困户自我发展能力明显增强。 集体资产:设立集体扶贫股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明晰集体产权归属基础上,将经营性资产和预期可以带来收益的资源性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立股份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的股份合作社按照一定比例设立集体扶贫股,扶贫股收益分配给“建档立卡”户中自主创收能力弱、特别是失能弱能的贫困户,使其获得更多分红收益。 建设用地:公积公益金入股 泽州县在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试点中,探索通过收益分配方式改革增加贫困户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租、入股方式获得的收益在分配时,可将应计提的公积公益金按一定比例分配给贫困户;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公积公益金,可以入股其他经营主体,允许将集体股份按一定比例分配给贫困户持有,使其获得更多的分红收益。 资源开发:占用集体土地入股 在贫困地区建设水电、风电和矿产等资源开发项目时,以被征用占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入股项目、参与分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折股量化给本经济组织成员或者被占地的承包农户,其中可将集体股权按一定比例量化到贫困户,让其分享更多的资源开发收益。 财政资金:形成资产可折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的前提下,转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贫困户持有的资本金,折股量化到村到户,贫困农户可以持股参与生产经营或者直接收益分红。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资金投入建设具有较强盈利能力的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将适合量化的资产按一定比例折股给贫困户。贫困户可以以量化资产股份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农民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获得稳定分红收益。 以前年度投入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或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财政涉农资金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或全体社员同意,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户享有分红收益。 自由资源:要素入股集体经济组织 鼓励贫困户以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住房财产权、农机具等要素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成立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或农民合作社、基层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各类公司等经营主体,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实现收入增长。通过财政补助办法引导贫困户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通过出租、转包、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形式,有序流转到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增加资产收益。 金融贷款:以受托支付方式入股 开展贫困户评级授信工作,支持金融机构为贫困户提供免担保、免抵押的扶贫小额信贷,由财政按基准利率贴息,确保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得到有效支持。探索“贫困户贷款+带资入企+就业分红”等方式,将贷款以受托支付方式交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集中使用,贫困户参与经营和分配,实现创业增收。 贫困户持有的扶贫股可以参加收益分配,但无所有权,不得转让或出售;凡实现脱贫的农户可继续拥有3年巩固持股期,期满后不再持有扶贫股。在巩固期后,及时履行收回扶贫股手续,并转授给新的符合持有扶贫股的贫困户,实行滚动使用,最终实现贫困户整体脱贫。 全部贫困户稳定脱贫后,扶贫股转为集体股,实行全体村民同股同权。股权量化后,实施主体要向持股成员(贫困户以户为单位)颁发县级统一格式的股权证、扶贫股权证。 收益分配:扶贫股保底分红 通过建立健全收益保底机制,明确扶贫股保底分红标准,保障贫困户在项目持续期内拥有稳定的收益。 监督机制:严禁借机损公肥私 股权量化要严格财务手续,确保财政资金和集体资金安全完整,严禁借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股权量化损公肥私,化国家、集体资金归个人所有。要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强化资金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财务核算,完善财务公开,接受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监督。县级主管部门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资金投入风险评估机制和资金退出机制,实施专项资金财务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发挥效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