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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家林:“按劳分配”会造成贫富不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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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v.9
发表于 2022-10-22 10:0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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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会造成贫富不均吗?
——与李惠斌先生商榷(之十一)
古家林/文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实现劳动群众共同富裕的基础和保证,但李惠斌并不这样认为。他说:“按劳分配并不是一种理想的分配方式,它会因为人们劳动能力的不同而重新造成社会贫富不均。就按劳分配原则而言,分配越是公正(多劳多得),社会就越会患不均。”(《企业劳动产权概论》,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为了证明这个论断,李先生还举了这样的例子:
“一个软件设计者一年可能创造1亿元的利润,而一个纺织工人一年可能只创造1万元利润。如果他们按照10%的比例分割剩余价值的话,那么,软件设计者的工资外收入是1000万元,而纺织工人的工资外收入仅为1000元。其差别为10000被。这就是分配上的贫富差别。这是不可避免的。一个劳动者对社会的贡献越大,它的收入也就越多。这是真正按劳分配的体现。但这种分配的结果就导致了贫富差别。”(同上,第61页)
稍微懂得一点马克思主义的基础理论和经济管理常识的人都可以看出来,李惠斌先生的这种论述,完全是建立在曲解概念和凭空想象的基础之上,是经不起推敲的!
首先,企业利润是企业内部的方方面面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成果,是经过统一的会计核算才可以知晓的情况,而不是劳动者各自所创造利润的代数和。任何试图把企业的利润细分落实到具体人头,来说明个人对利润实现所作的贡献,都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可能的,更是没有必要的。事实上,不管是脑力劳动者还是体力劳动者,都只是在各自分工的岗位上完成生产任务,从而创造价值,至于他们生产的商品能否卖出去,商品的价值能否实现,企业利润能否形成还需要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作出相应的努力。严格地说,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属于劳动者,他们的工作作为脑力劳动同样创造价值,也属于企业利润实现的贡献者。
其次,在资本属于私人所有的情况下,遵循的是“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企业的利润自然归属私人资本的所有者所有,普通劳动者不可能享有参与利润分割的权利。
再说,从资本的角度看,劳动者已从私人资本的所有者那里得到了应得的劳动报酬——工资,没有理由再要求分割企业利润,私人资本也没有必要给予劳动者分割利润的权利。
所以,如果有个别劳动者确实获得享有参与企业利润分割的权利,那也不是因为他的劳动者身份,而是由于他对企业利润的产生作出的特殊贡献。他们主要是曾被称为“人力资本”的,极少数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起到了关键作用的,以脑力劳动为主要特征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等劳动者,而不会是企业中的大多数普通的体力劳动者。这是资本所有者对贡献突出者给予的奖励,奖惩分明,是一种激励手段,属于管理技巧的范畴。
因此,按企业利润的一定比例给劳动者分享利润,作为特例,有可能,如果说是普遍现象,绝对是骗人的。李先生的解说既没有理论依据,也无实例佐证,纯属凭空的想象。所谓劳动者参与企业利润分割与“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毫不搭界,没有任何关系。如果说只有让劳动者参与企业的利润分割才是“真正的按劳分配”,纯属无稽之谈!(见笔者:“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按劳分配’?”<乌有之乡.2022-06-16>)
什么是“按劳分配”?在李惠斌先生看来,“按劳分配”就是“多劳多得”,就是“按照每个人所创造的劳动价值量进行分配”。(同上,第61页)这本身就是对“按劳分配”的曲解。
大家应该知道,所谓“按资分配”的说法,重点是从质的方面说明资本主义分配中“一切归资本所有的”本质特征,而不是强调“出资多,分得多,出资少,分得少”这样的量的分配关系。同样的,作为和“按资分配”对立的“按劳分配”,所表达的也不只是“劳得多,获得多”这样的量的比例,而是突出说明“一切归劳动者所有”这样一种和私有制彻底决裂的分配原则。
还有,“多劳多得”中的这个“劳”,所指的应该是劳动者的劳动本身,是劳动的时间,是劳动量,而非劳动的成果,更不是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劳动一天是一天的报酬,劳动半天是半天的工资,“多劳多得”实际上反映的是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在劳动力买卖中表现出来的等量的交换关系。把“多劳多得”中的“劳”字硬说成是劳动成果,是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多劳多得”就是按照的劳动的成果,或者说劳动创造的价值决定劳动者收入的多少,是肤浅的望文生义,属于想当然耳!
劳动的成果,劳动所创造的价值,它是一个比劳动力的价值打得多的价值量。它除了补偿劳动力的价值外,还会有剩余,也就是剩余价值。所以马克思告诉我们说:“劳动力的价值和劳动力在劳动过程中的价值增殖,是两个不同的量。资本家购买劳动力时,正是看中了这个价值差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19页)
因此,如果“多劳多得”意味着按劳动的成果,即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进行分配的话,劳动创造的所有价值(利润)都将被劳动者分光,剩余价值将不复存在,资本所有者也就一无所得。如是,资本还会有投资的积极性吗?所以,按劳动的成果,按劳动创造的价值进行分配,是不切实际的幻想,是不可能办到的。
李惠斌先生似乎也不愿意看到这样的结果,但是,可能因为受制于对“劳”的认识上的局限,无法正确地认识“劳”就是劳动本身,是劳动的时间,是劳动量,而将其视为劳动的成果,不得不在资本这头做文章,鼓吹资本是和“活劳动”一样的劳动,资本收益也是“按劳分配”,为资本收益找一个名正言顺的理由的主要原因吧。(参见笔者:“资本,是价值,生产要素,劳动吗?”<乌有之乡.2022-09-28>;“资本收益属‘按劳分配’吗?”<乌有之乡.2022-06-13>)当然,也许李先生是出于要给“按资分配”披上“按劳分配”外衣,有意曲解“劳”的定义,故意偷换“劳”的概念,才把“劳”硬说成是劳动的成果,是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至于真正的原因,我们当然不得而知,但愿是前者而不是后者。不过,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不管是前者还是后者,李先生所表达的并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所代表的也不是劳动群众的利益。
“多劳多得”不是对“按劳分配”的正确解说,以“多劳多得”来解释“按劳分配”,是在利用人们对个人所得的关注,转移人们对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个关键而根本性问题的应有重视。事情也许并没有这么简单,有的问题在笔者以前在乌有之乡网刊上发表的文章中文中已经谈过,这里不准备作深入的探讨。本文关注的,是“按劳分配”会不会如李惠斌先生所说“造成贫富不均”!
按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所说,“按劳分配”是对社会总
产品
的分配,其中生产资料和部分消费资料在分配中属于预先“扣除”的部分,由社会集体共同支配,主要用于补偿生产过程的耗费和扩大再生产的需要,以及整个社会的公共福利,直接或间接为人民大众服务。社会总产品在“扣除”余下的消费资料,再按各人提供的劳动量分配给劳动(生产)者个人。过去农村生产队的分配方式,就是典型的“按劳分配”。
农村生产队在年终分配时,首先要从全队的年总收入(总产品)中“扣除”:上缴国家的农业税和上缴公社、大队两级的管理费(即传统的“两上缴”),生产队集体留存的来年生产需要的种子粮(包括其它农作物的种子)、饲料粮,为防意外需要的储备粮,以及为来年购买农药、化肥、农机具提留的生产准备金等,然后将剩余的实物(主要是粮食,也包括一些副食品)和资金在社员(农民)中进行分配。
粮食有两种分配方式:一是口粮的分配,这属于基本粮,按人头平均分配(当然大人和小孩是不一样的);二是工分粮,按照社员参加集体劳动所获得的工分多少进行分配。
生产队分配的现金,来源于生产队
出售
粮食等
农副产品
得到的货币。现金分配的方式,是先根据生产队全年总收入减去提留上缴以后剩下的部分和全队社员全年的劳动工分总量,计算出当年的工分单价,然后按照社员参加集体劳动得到的工分,得出社员参加集体“分红”应得到的现金收入。由于不同的生产队收入不等,各个生产队的工分单价也不同,即便是邻近的生产队,工分单价因为总收入的不同,也可能是不一样的,因而相同的劳力如果在不同的生产队,收入也会有较大的差距。
至于工分,则根据自报互评公议的原则确定评分标准,例如一个大劳力(主要是青壮男子)出一天工,可得10分工,一个中劳力(主要年轻女子和中老年男子)出一天工,得8分工。记工员按照实际出勤情况,给社员记录每天应得到的工分。社员得到的工分有多又少,年终得到的实物和现金也就会有一定的差距。
很显然,过去农村生产队的这种分配方式,完全是根据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一文中提出的原则设计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这种分配方式会拉开社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但这种差距又不会太大,差距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年龄不同和性别差异所造成的劳动能力的不同,而不是人们对生产资料占有关系的不同。
曾记否,不少专家学者对过去的农村集体经济执行的“按劳分配”多有批评,说什么“大寨记工”是“大概记工”,社员个个有饭吃,相互之间收入差距不大,是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但现在李惠斌竟然又说“按劳分配”,“会因为人们劳动能力的不同而重新造成社会贫富不均”了呢?俗语说,翻书没有翻脸快,怎么一些专家学者的认识说变就变了呢!不过,批判平均主义的专家学者中也许没有李惠斌先生。
如果说农村生产队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小社会,以体力劳动为主,劳动者之间劳动能力的差距不是很大的,人们的收入差距也就不会太大,那么,那时候的城市又是什么情况呢?确实城市要复杂的多,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不同的人群,具体的分配方式不尽一致,在这篇短文也难以一一说清,但有一点是肯定的,那就是都属于“按劳分配”的范畴。其结果自然也差不多,就是收入差距也不大,基本上不存在因分配而造成的“贫富不均”问题。普通工人月工资三四十元,国家领导人的月工资也不过三四百元,高级知识分子要高一些,但也高不到哪里,差距不大。这是人们公认的事实。
“按劳分配”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劳动者的剩余产品归劳动者集体共同所有,任何人都不可能将剩余产品占为己有,同时劳动者个人的自然禀赋(脑力和体力)的差别也不可能太大,他们在分配中直接得到的仅仅满足日常生活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少有结余,相互之间不可能产生所谓“贫富差距”,更不要说贫富悬殊的“两极分化”了。
“贫富差距”的拉大,乃至“两级分化”的出现,只有在“按劳分配”无法普遍执行,“按资分配”不可避免的抬头,资本收益未能有效遏制的情况下才会出现。如今社会上,收入低的普通工人,一个月的工资不过二三千元,而那些先富起来的人们,月收入数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肯定还不算是最高的。两者的差距何止十倍、二十倍,这已经不是用“贫富差距”可以说明的,而是贫富悬殊,两极分化!
我们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自然也就免不了私有制的存在,包括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存在。而正是由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存在,并且得不到有效节制的情况下,资本对劳动的残酷剥削也就是不可避免的了。一度时期热议的早上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一周工作6天的“九九六”工作制,也是一种典型,它反映了资本对攫取劳动者剩余价值的无度。所以,公有制才是实行共同富裕的基础,只要存在私有制,就会有不同的分配方式,就免不了会产生贫富差距,只要资本不受节制,就一定会造成贫富分化。
所以,“贫富不均”现象不是“按劳分配”的结果,而是“按劳分配”原则在现阶段还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结果。只要我们大力发展公有经济,真正坚持“按劳分配”原则,稳步推进缩小贫富悬殊的各项措施,就能把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的事业推向更高的水平。那种把社会“贫富不均”说成是“按劳分配”结果的论调,纯属睁着眼睛说瞎话!
来源:乌有之乡
按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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