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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将建城乡统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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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 11:21:1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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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我省今年将推进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实现城乡统筹发展,将两项制度统一为城乡统筹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现城乡特困人员公平享有社会救助服务。同时,特困人员的认定范围、申请程序、救助供养内容等也进一步规范。

    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摸底排查

    今年我省还将强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保障职责,突出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提高集中供养能力和质量。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制定机制,既要满足特困人员在基本生活和照料服务方面的基本需求,又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我省将稳步加大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的投入力度,提高集中供养能力;明确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突出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对象的照料;强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根据国家部署,我省将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摸底排查,建立健全特困人员主动发现机制,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特困人员如何认定

    省民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民政部新近公布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如何界定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本人可向乡镇政府或街办申请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根据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救助供养内容包括粮油等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给予住房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救助供养包括分散和集中供养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经本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
    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务管理等制度,为特困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医治疗等基本救助供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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