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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3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山西省禁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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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2 09:36:0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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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条山生态环境持续优化,野生动物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但这也给非法狩猎人员提供了可乘之机。

2022年9月,被告人张某为防止自己种植的农作物被野猪损毁,伙同被告人师某在其承包地布置电网猎捕野猪,二人猎捕野猪1头,并将所获野猪屠宰分割。两名被告人布设电网的地点属于五老峰景区,为禁猎区,依照《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每年的3月15日至10月15日为山西省禁猎期。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师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两名被告人认罪认罚,故对其从宽处理。当庭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师某拘役二个月。

《野生动物保护法》《自然保护区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狩猎活动;在非自然保护区内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持有狩猎证。禁止使用的工具、方法包括: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违反以上规定,就可能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狩猎罪。且私设电网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将被追究“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我们要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生态环境保护成果。本案的审理,既是对被告人的惩罚,也是一次警示教育。在这里规劝那些有不法企图的人员,要树立法治意识,拒捕拒食野生动物,若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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