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男子死前立遗嘱将房产送情人 法院判决遗嘱无效

475 0
发表于 2016-11-11 09:25:2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开启数字生活。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qq_login wechat_login

×
最近,有个新闻非常火,一男子因高血压不治身亡,还没等妻子从悲伤中走出,就意外被“小三”给告上了法庭,要求继承男子的一套房产。原来,男子生前曾悄悄立下遗嘱,将一套房产送给了“小三”。妻子气坏了,这还了得。所幸,法院最终判决遗嘱无效。
  法院的判决,基于四个字“夫妻忠实”。当今社会,人们的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包养“小三”的现象屡有出现,有人为博红颜一笑,要啥给啥,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更侵犯了合法配偶的财产权。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夫妻忠实”。
  糟心的事 男子死前立遗嘱将房产赠与“小三”
  家住广西的欧先生与妻子陈女士结婚多年育有两女,因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分居期间和雷女士以夫妻名义同居。
  欧先生身染重病时,为了给雷女士一个保障,立下遗嘱将房产归雷女士一人继承。待欧先生因病去世后,雷女士便凭该遗嘱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产。
  庭审中,陈女士和两个女儿并不认可这份《遗书》。陈女士提出,房产是他们夫妻婚内共同财产,与雷女士无关。而雷女士与欧先生长期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违背社会道德的,也已涉嫌重婚罪,她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关于房产的份额,陈女士强调,该房产她享有50%的份额,欧先生所有部分应由她和女儿继承,与雷女士无关。
  今年6月11日,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遗嘱纠纷继承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遗嘱虽系欧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
  无独有偶
  婚内财产赠“小三”原配起诉追回
  看见没有,法院的判决依据,除遗赠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外,也有违“公序良俗”。说来也巧,我也曾代理过一起类似的案件。
  南京的王女士一次偶然发现丈夫张先生有个处了6年的情人,更让她生气的是,丈夫瞒着她多次赠送情人钱款200余万元,用于购房购车。
  在搜集了相关证据后,王女士一怒之下委托律师将丈夫和“小三”给告了,要求“小三”返还财产。
  王女士认为,丈夫婚内找“小三”已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擅自赠送钱财更侵犯了自己的权益。
  当然,王女士的要求是有法律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之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第三章第四条认为:夫妻一方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属于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因未经配偶同意,故处分行为无效,赠与人的配偶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应予支持。
  最终,官司打赢了,法院采纳了王女士的观点,支持其要求返还财产的诉讼请求。
  ■友情提醒
  婚内财产可不是你想送就能送的
  可见,夫妻之间忠实义务是最基本的义务,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赠情人的,无论是婚内赠予,还是立遗嘱由情人继承,在法律上都将归于无效。如此,自然是最大限制保护了无过错配偶的权益,同时也警示“小三”们可能会赔了夫人又折兵。
  在这里,我还想提醒大家一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除明确赠予一方或由一方继承的外)等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一方婚内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另一方可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在离婚时可要求其少分或不分;也可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要求分割。
19295

回复

avatar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qq_login wechat_login

本版积分规则

服务支持

官方商城 售后服务
投诉/建议联系

18636392123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复制和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 ewm_b关注小程序
  • ewm_a添加微信客服
Copyright © 2001-2024 运城社区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地图 晋ICP备16004466号-2
关灯 在本版发帖
ewm_a扫一扫添加微信客服
QQ客服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