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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绛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垃圾秸秆树叶的通告
新政布字〔2023〕1号
为了进一步改善全县空气质量,全面消除焚烧垃圾、焚烧秸秆、焚烧树叶等“三烧”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禁烧垃圾秸秆树叶专项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全县城乡禁止焚烧垃圾秸秆树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影响和破坏空气质量的“三烧”行为。
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维护全县良好空气质量,合理处置垃圾秸秆树叶,拥护和积极参加禁止“三烧”专项行动。
三、各村村民委员会应积极配合镇人民政府加强对禁止“三烧”的宣传教育,把禁止“三烧”的规定宣传到千家万户,务使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四、各镇人民政府坚决落实第一责任人工作职责,组织人员组成专门巡查队伍,加强巡查力度,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手软,形成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
五、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禁止焚烧垃圾秸秆树叶工作,县城区域内由县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对焚烧垃圾、秸秆、树叶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举报违反焚烧的行为。
举报电话:12345
新绛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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