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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规划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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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19 10:26:14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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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经营秩序,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保持零售点总量平稳、增速合理,打造有序竞争的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稷山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稷山县烟草专卖局辖区内所有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的设置。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的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稷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具体实施。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市场导向、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六条 为了满足新形势下的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卷烟销售计划与市场相协调,本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采用符合卷烟市场辖区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划标准

  第七条 规划方式:以稷山县辖区行政区域划分,将稷山县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分为城区市场、乡镇市场、农村市场及特定区域市场四种市场单元,城区及乡镇市场按照“间距”控制的布局模式,农村市场按照“总量+间距”控制的布局方式,特定区域市场按“一区域一政策”的原则单独布局规划。

  第八条 城区零售点规划标准:

  在城区市场单元内,以主要街道区域、一般街道区域、其他区域采取间距测量模式为主,分类进行零售点布局规划。

  1、城区主要街道,零售点与零售点之间可行距离不低于50米且与同侧相邻零售点间隔10个店面;间距100米以上的不予计算店铺数量;

  2、城区一般街道,零售点与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100米且与同侧相邻零售点间隔10个店面;间距200米以上的不予计算店铺数量;

  3、城区其他区域(城区除主要街道及一般街道以外的区域划分其他区域),其他区域内零售点的间距测算按照圆弧辐射原理:以新申领零售点为中心辐射区域内无其他零售点,辐射半径为100米。

  第九条 乡镇零售点规划标准

  在乡镇市场单元内,以主要街道区域、一般街道区域、其他区域采取间距测量模式为主,分类进行零售点布局规划,翟店镇市场单元包含翟东、翟西,西社镇市场单元包含高渠村。

   1、乡镇主要街道,零售点与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50米;

  2、乡镇一般街道,零售点与零售点之间距离不低于100米且与同侧相邻零售点间隔5个店面;

  3、乡镇其他区域(乡镇除主要街道及一般街道以外的区域划分其他区域),其他区域内零售点的间距测算按照圆弧辐射原理:以新申领零售点为中心辐射区域内无其他零售点,辐射半径为200米。

  第十条 农村零售点规划标准

  稷山县辖区内行政村,按照常住人口400人以下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400人可增设一个零售点,自然村人口除以400后不足400人按400人计算。行政村设置零售点,其间距不少于50米。

  第十一条 特定区域市场按“一区域一政策”的原则按以下标准单独设置零售点。设置情况如下:

  1、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集贸市场、综合性市场或专业市场辖区内,按照每50个经营户摊位或店面的标准设置1个零售点且间距不低于10个经营户摊位或店面,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对经营户摊位或店面数量小于50个的集贸市场按照满足消费需求的原则,设置1个零售点。市场外临街道的铺面参照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

  2、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星级旅游景区等人口流动性大的区域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3、城区及乡镇区域的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部的零售点,按小区住宅户数进行设置,每500户可设一个零售点;不满500户不予设置零售点,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封闭式住宅小区外围(临街房、内外贯通房),参照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执行;

  4、娱乐服务类零售点(含住宿及餐饮酒店、台球厅、KTV等)应当建有独立吸烟室(吸烟室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含住宿及餐饮的酒店客房数量100间以上的,台球厅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KTV经营总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经实地核查达标后,可设置1个零售点;

  5、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厂区附属生活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6、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度假村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7、国道、省道公路沿线非住宅聚居区、商业区不予设置零售点;穿越城区的国道、省道,按照主要街道间隔距离设置零售点;穿越农村的国道、省道沿线零售点设置按照所处行政村、自然村合理布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特殊群体(包括烈属、持有残疾人证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品牌连锁便利店)等,除品牌连锁店外本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能够提供相关有效证明的,其首次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不受合理布局限制,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持有《残疾人证》的可由监护人在店中辅助经营(合伙经营、雇佣经营除外),本人不再经营的,该零售点不再适用此项规定;品牌连锁店申请时享受合理布局距离减半政策。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以不受间距、总量限制,但经营主体在一年内因违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被查处的除外。

  1、按原零售点地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企业类型改变;企业内部转制改变经营主体;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改变经营主体;继承改变经营主体;法院判决、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等原因改变经营主体,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3、持证零售户主动配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许可证清理工作,主动办理歇业,并搬迁到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4、因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搬迁或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口改变位置等客观原因,导致不符合布局条件的,在情形发生6个月内,主动搬迁到原发证机关管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经营场所方面

  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经营场所。

  3、经营模式方面

  (1)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抓烟机、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装置销售或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4、经营业态方面

  专门经营建筑装潢、五金交电、美容美发、药品及医药机械、文化体育、通信器材、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洗涤护理、服装制售、房屋中介、寄卖典当、祭祀用品、汽车租赁、运输信息、文印广告、物流快递、彩票销售等非主营食品、餐饮、住宿、娱乐业务的经营场所;母婴用品、文具玩具、游乐场所、休闲冷饮、游艺娱乐等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5、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指可供师生进出的所有门)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6、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以及当地烟草专卖局依照规定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合理布局的特殊事项

  1、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控量所限,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2.对已经存在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如不符合新的合理布局规划的,应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通过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依法逐步做出调整,逐步达到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要求。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1、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2、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以内;

  3、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4、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5、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6、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7、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8、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9、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10、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无固定经营场所”,是指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等;或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院落门洞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是指经营药品(含药水、药剂、农药、兽药等)、化肥、油漆、工业胶水、机油、散装汽油、油墨、染发剂等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场所。

  第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具备合法资质,对未成年人集中进行保育和教育的机构。其中,中小学包含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专门针对残疾儿童、青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等职能的专门机构及体校、武校、艺校等),应在全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名录内。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含内部)”,是指上述机构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含正门、侧门等)的边界点分别延伸一段距离。“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延伸距离不低于50米。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幼儿园周围延伸距离的测量方法:新申请的零售点经营场所位于道路同侧的,从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的最近边界点开始,到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的最近边界点;其余情形从上述机构进出通道口的最近边界点开始,到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的最近边界点,测量两点之间的距离。上述机构及零售点有多个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 新申请的零售点与现有零售点之间距离的测量方法:以最近的零售点作为标准参照点,从新申请的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的中心点(有多个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为准)到最近零售点经营场所出入口的中心点(有多个出入口的以距离最近的为准),测量两个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其他区域内零售点的间距测算以新申领零售点店内中心位置按照圆弧辐射原理进行测量。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主要街道和一般街道的“间距”、“距离”,是指按实际有效通行规则,即依交通法规的可合法步行通行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的距离数值,在各种方法所得的距离数值中取最小值为最终距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农村人口、居民住宅区的户数等参考政府公开网站以及统计部门、民政部门、物业管理部门等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进行计算。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含本数,“不低于”不包含本数。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稷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自 2023年5月1日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稷山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稷烟综〔2021〕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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