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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轻微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市场监管局,省局各业务处(室、局) :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准确适用,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规定,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轻微违法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本清单”),并就实施中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综合研究、准确适用裁量基准
本清单作为《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具体规范,也是《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和《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免罚清单(试行)》的延伸,它们共同构建起我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从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到从重处罚的全面系统性的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自由裁量时,要注重事实与证据的对照、案件与基准的对照、基准与规则的对照,也要注意各裁量幅度间的过渡衔接,把握好法理情,统筹好时度效,确保准确裁量。
二、要认真领会、深刻把握适用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确保“类案同罚”,执法机关要加强案件总结与检索能力,对违法行为主体、事实、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类似的案件,法律适用、处罚结果应基本一致。
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小过重罚”,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等相当,裁量时要适当考虑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性、经营收益和成本、社会危害,使处罚作为警示教育当事人规范经营的手段,而非目的。
合法性原则,强化“证据意识”,多数不当裁量的案例均因证据不足导致,要将证据意识贯穿于认定违法事实、对照适用裁量、履行法定程序、制作处罚决定文书的全过程,依法严格履职,不得枉法处罚。
三、要正确执行清单事项
1. 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得给予处罚,不得以从轻减轻处罚代替。
2. 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因突发事件启动应急管理的特定时期,以及严重扰乱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本清单的规定。
3. 本清单并不是所有从轻减轻处罚事项的“万能表”,清单中所列减轻处罚事项主要选取了违法行为常见易犯不触碰安全底线,且违法主体多为小微经营者,行为人主观恶意小,起罚点较高,执法实际需求多的事项。为保持政策统一性,清单中的从轻处罚内容按照省局裁量基准的内容编写,方便与减轻处罚作对比,若省局裁量基准有调整变动,则应按照新的规定适用。
4. 清单中未列明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等规定,严格判定裁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5. 清单中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变动的,要动态调整依法适用。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轻微违法从轻减轻处罚事项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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