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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男子嫖娼旷工被解雇 状告公司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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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8 13:34:03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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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市谢岗镇一男子下班后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天,其任职公司后以其连续旷工超过10天为由将其解雇。男子称被拘留时曾委托他人向公司请假,公司表示男子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双方由此闹上了法院。 记者今天从东莞市第三法院获悉,法院驳回了该男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虽然该男子在客观上存在不能正常上班的情况,但该客观情况恰是由于其违法行为导致的,既非为了公共利益,也非不可抗力,男子据此抗辩不能成立,遂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11年4月19日,甘某入职东莞市谢岗镇一间电子公司,任职铣床班长一职。2015年3月21日,甘某因嫖娼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至2015年4月5日止)。2015年4月7日,甘某任职的电子公司以其旷工超过10天按照自动离职处理,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
  甘某遂于2015年4月10日向仲裁庭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其被违法解雇的赔偿金52800元。仲裁庭后驳回了其申诉请求。甘某不服,起诉至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庭审时,甘某表示,在被采取行政拘留措施时,他马上联系了直系主管,并发短信告知。同时,他也委托了其妹妹代替其向公司请假。
  电子公司方面表示,公司职工手册明确规定:“无正当或者合理的理由连续旷工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5天者,按照自动离职处理”。甘某因嫖娼被行政拘留了15天,期间未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而缺勤,连续旷工12天,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给公司的生产进度造成了影响,被告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案涉公司提供的《职工手册》的规章制度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甘某告知,甘某签领时也未提出异议,可以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其次,甘某在2015年3月23日至2015年4月3日期间未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而缺勤情况属实,作为用人单位依照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处理并无不妥,因此,可以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于2015年4月7日解除。
  至于甘某主张的并非是旷工,而是客观原因无法请假的主张,法院认为,虽然甘某在客观上存在不能正常上班的情况,但该客观情况恰是由于甘某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既非为了公共利益,也非不可抗力,甘某据此抗辩不能成立。法院据此驳回了甘某的诉讼请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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