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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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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4 10:05:2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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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应当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各类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案件,打击文物违法犯罪,为文物保护提供司法助力。近日,稷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了一起盗掘古墓葬案件,判决被告人董某兴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0年前半年,董某兴伙同冯某红、马某旗、李某旺、马某心、冯某杰(均另案处理)等人携带盗墓工具在稷山县某村地里挖掘古墓葬一座,盗得青铜鼎、青铜盘等物品,之后马某旗以65000元的价格将盗得物品出售给王某勇。赃款被董某兴等人均分,每人分得1万余元。经山西省文物交流中心鉴定,被盗古墓葬属于两周时期墓葬,墓葬被盗造成原墓葬结构毁坏和遗存物缺失,对两周历史文化的研究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董某兴与同案犯盗掘两周时期墓葬,造成被盗原墓葬结构毁坏和遗存物缺失,造成文物财产和文物资源的损失,不利于考古研究工作开展,对文化传承的破坏更是毁灭性的,应当依法予以判处。在稷山县严厉打击文物犯罪的强劲态势下,潜逃多年后的董某兴自动投案,县公安局依法侦查,县检察院依法公诉,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

(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

(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

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记者 张君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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