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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夏县瑶峰镇人民政府 关于对县城规划区内居(村)民自建房整治的通告
各位自建房户:
为了规范中心城区居(村)民自建房管理,改善中心城区居(村)民居住环境,实现自建房适用、经济、牢固、美观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夏县县城规划区内居(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规划区内居(村)民自建房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建房原则
1、县城规划区内自建房,包括居(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重建的自住用房。所有申请建房户,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宅基证。
2、 新建住宅层数不得超过2层,平房顶总高度不超过8米,坡屋顶总高度不超过10米(有特殊要求的区域除外)。
3、特殊要求区域:为了保证解放商业街(北起八一街西口、南至原电影院十字口)的总体建筑风貌,该区域沿街建筑层数控制在四层以下(包括四层),平房顶总高度不超过16米、坡屋顶总高度不超过18米,建筑物沿街一侧最突出部分垂直投影不得压占道路红线(该路段道路红线宽度30米)。
4、所有规划区内自建房必须先批后建,必须符合自建房条件。
二、实施监督
对有以下情形的,欢迎社会各界和村民朋友的监督举报,城区内临街自建房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监督管理,规划区内自然村、城中村小街小巷内由夏县瑶峰镇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队监督管理。举报电话: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0359-8532041;夏县瑶峰镇人民政府0359-8532740。
1、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未按照规划许可证批准内容或备案证内容进行建设的。
2、发现规划区内擅自搭建围墙、钢棚、临时棚、遮阳棚等违法建设行为的。
3、确认的违法行为,由夏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和瑶峰镇综合行政执法队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强制拆除。
4、取得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坚决不允许边申请边施工,否则按未批先建违法建筑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6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