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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妨害司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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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 10:32:17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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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良好的诉讼秩序是审判执行活动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为维护法院工作秩序,保障法官权益,惩治不法行为,维护司法权威,日前,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妨害司法典型案例。

一、解某某网络诽谤法官案。2022年11月,被执行人解某某通过儿子的抖音平台账号,手举身份证发布实名举报视频,声称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某法官司法腐败、故意偏袒涉黑企业、帮助侵吞被执行人某公司两亿多元资产。该视频被多次点赞、转发,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舆情发生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调查组,对举报内容进行逐一核实。经核查,解某某反映的情况严重失实,被举报的法官并不存在违规违法行为。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解某某作出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二、谭某诽谤法官案。原告刘某与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确认合同无效一案,平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原告刘某不服,提起上诉,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又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其间,刘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某(系刘某母亲)多次到平陆县人民法院,对一审承办法官进行辱骂、人身攻击,并在新浪微博、微信朋友圈对承办法官进行侮辱诽谤,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舆情发生后,平陆县人民法院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对案件进行全面核查,认定谭某发表的言论与事实不符,遂依法对谭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同时,通过微博、今日头条等平台发布相关信息,介绍案情,说明真相,进行普法宣传。

三、杨某侮辱、威胁执行法官案。王某与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济市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被执行人杨某未如期履行。2022年11月2日,执行法官通知被执行人杨某,杨某不予理睬。但当天晚上,杨某数次打电话侮辱、威胁执行法官,言辞激烈,被传唤到法院进行训诫和教育。杨某认识到错误,表示悔改并作出书面检讨。

考虑到杨某经批评教育能够认识到自身错误,永济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杨某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四、许某辱骂法官案。许某在经营种子烘干中发生火灾,导致原告油葵被烧毁,原告诉至法院。永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许某赔偿原告财产损失,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许某申请再审,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永济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于许某对法院判决不满,多次向一审法官发送辱骂短信,严重影响了法官的正常工作、生活。

永济市人民法院将该案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许某多次发送侮辱、诅咒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许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决定。

五、相某扰乱法院工作秩序案。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盐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房地产公司与陈某解除购房合同,并返还陈某购房首付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等方式,积极追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陈某的母亲相某对法院工作不满,每天到执行局办公区以撒泼谩骂、哄闹滞留的方式向法院施加压力。其间,执行干警对其释法明理,进行教育警告,但相某态度愈发嚣张,坐地撒泼、哭嚎叫骂,其行为严重扰乱法院正常工作秩序。

盐湖区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相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六、张某殴打其他诉讼参与人案。2022年2月22日,永济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开庭前,被告张某趁原告高某不备,公然在人民法庭殴打高某,承办法官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向法院递交了检讨书。

张某的行为违反《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妨害了司法活动的正常秩序,性质恶劣,依法应予惩戒。鉴于张某已认识到自己错误并作出检讨,永济市人民法院对张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七、马某某提交虚假推荐函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时,主审法官发现“代理人”马某某既非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又非当事人近亲属,而是以公民身份代理该案,其向法院提交的社区推荐函系伪造。主审法官指出马某某提交虚假委托材料问题后,马某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经批评教育后承认错误,向法院提交了悔过书。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必须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是当事人所在社区推荐的人员。马某某未经社区推荐,伪造了社区推荐函,向法院提供虚假材料,其行为妨碍了正常的民事诉讼。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结合马某某的行为性质、后果、危害程度和悔过态度,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马某某作出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八、杨某伪造证据案。2022年3月1日,永济市人民法院栲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原告李某某等与被告吕某某、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杨某为达到证明其与吕某某系雇佣关系的目的,向法院递交了三张转账记录截图,其中有两张系杨某伪造,其行为妨害了审判秩序。

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鉴于杨某的行为对案件的审理未造成严重影响,且经批评教育后认识到自身错误,表示悔过,永济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九、乔某等人与乔某某伪造证据案。2023年3月2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人乔某与被上诉人姚某、陈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时,查明乔某、姚某为逃避责任,在一审法院作了虚假陈述,并指使证人乔某某作伪证,致使一审法院对案件事实作出错误认定,其行为严重妨害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妨害诉讼证据的收集、调查和阻拦、干扰诉讼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鉴于乔某、姚某及证人乔某某经严肃训诫和批评教育认识到自身错误,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乔某、姚某及证人乔某某各罚款2000元。

十、马某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王某诉马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4月24日对被执行人马某、杨某作出限制高消费令。2023年,马某两次通过非法途径购买飞机票,违反了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

依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马某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

(见习记者 曹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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