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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栲栳镇法定、赋权、委托、 “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4个执法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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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1 10:50:5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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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济市栲栳镇法定、赋权、委托、 “镇街吹哨、部门报到”等4个执法事项清单

永济市栲栳镇法定执法事项清单(2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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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权力
类型
权力事项名称实施依据执法
主体
备注
1行政处罚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栲栳镇
2行政处罚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或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等行为的处罚【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栲栳镇
3行政处罚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3号,2019年修订)
    第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栲栳镇
4行政处罚对未经批准损坏村道及村道设施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公路条例》(2013年1月施行)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村道受国家保护,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占用、挖掘村道;(二)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三)履带车、铁轮车或者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行驶村道,但是履带、铁轮式农业机械在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村道上短距离行驶并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外;(四)设置、移动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五)超限运输车辆行驶村道;(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栲栳镇
5行政强制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栲栳镇
6行政强制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的植物、堆放的物品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018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第六十九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栲栳镇
7行政强制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制止、铲除【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施行)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禁毒条例》(2020年修订)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措施;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发现其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栲栳镇
8行政强制对防汛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的强制实施【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如遇到阻拦和拖延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有权组织强制实施。
栲栳镇
9行政强制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情况紧急时的强行避灾疏散【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栲栳镇
10行政强制对动物强制免疫的实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十八条第二款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栲栳镇
11行政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293号)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栲栳镇
12行政检查对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2020年5月施行)
    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禁止野外用火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森林草原防火知识培训和火灾扑救演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防火工作。
    七、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重要路口设立防火检查站,在重点地段、重点区域设置巡山、护林专业队,做好巡查巡护。
栲栳镇
13行政检查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十五条第一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栲栳镇
14行政检查对消防安全的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政府规章】《山西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省政府令第267号)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除前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职责。
栲栳镇
15行政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检查【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2年3月施行)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公共服务体系,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的指导、监督。栲栳镇
16行政检查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现场巡查【地方性法规】《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应当依法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开展现场巡查;(一)督促和帮助无证生产经营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二)督促和引导食品小摊点在划定区域和时段经营;(三)督促其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四)制止和纠正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及时报告涉及食品安全的行为。栲栳镇
17行政检查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政府规章】《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23号)
    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以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栲栳镇
18行政检查指导、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2017年修订)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栲栳镇
19其他权力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等行为的批评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栲栳镇
20其他权力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调查处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栲栳镇
21其他权力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订)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栲栳镇
22其他权力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三条第二款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栲栳镇
23其他权力对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处理【行政法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6号)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栲栳镇
24其他权力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责令改正【部门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委令第10号,2017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栲栳镇
25其他权力对辖区内养犬的管理【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国务院批准,1991年卫生部令第17号发布)
    第二十九条  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栲栳镇
26其他权力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修订)
    第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栲栳镇
27其他权力对违法违规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处理【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9月施行)
    二、各级人民政府是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工作。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区域联动、乡镇为主、村组落实的防控机制,实施网格化监管,充分利用科学监测手段,实现对露天焚烧秸秆全方位、全天候监控,确保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任务细化到田、责任到人,并建立健全火情处置机制。
栲栳镇
备注:行政处罚4项、行政检查8项、行政强制6项、其他执法事项9项。


永济市栲栳镇赋权执法事项清单(55项)
序号职权名称职权类型职权依据主管部门执法主体
1对损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3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三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局栲栳镇
2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市自然资源局栲栳镇
3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永济分局栲栳镇
4对畜禽养殖废弃物未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九条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永济分局栲栳镇
5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永济分局栲栳镇
6对拒绝现场检查或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九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 第五十条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2号) 第四十一条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2004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2010年修正) 第十二条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 第十九条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永济分局栲栳镇
7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四条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永济分局栲栳镇
8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永济分局栲栳镇
9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永济分局栲栳镇
10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永济分局栲栳镇
11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六十二条市住建局栲栳镇
12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六十三条市住建局栲栳镇
13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山西省禁止公共场所随地吐痰的规定》(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第十五条市住建局栲栳镇
14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市住建局栲栳镇
15对搭建、堆放、吊挂影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7月4日通过)第五十九条
市住建局栲栳镇
16对在城镇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市政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四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7月4日通过)第五十九条
市住建局栲栳镇
17对在城市住宅小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或者饲养宠物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三十五条
《山西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7月4日通过)第六十二条
市住建局栲栳镇
18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公布) 第二十六条市住建局栲栳镇
19对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山西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修正) 第六十六条 市交通局栲栳镇
20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或者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市交通局栲栳镇
21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市交通局栲栳镇
22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第七十七条 市交通局栲栳镇
23对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市水利局栲栳镇
24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市农业农村局栲栳镇
25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市农业农村局栲栳镇
26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市农业农村局栲栳镇
27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22年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市农业农村局栲栳镇
28对农药经营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农药管理条例》 (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202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市农业农村局栲栳镇
29对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市农业农村局栲栳镇
30对销售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市农业农村局栲栳镇
31对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市农业农村局栲栳镇
32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九条
市文旅局栲栳镇
33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未按规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八条
市文旅局栲栳镇
3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市文旅局栲栳镇
35对娱乐场所未按照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一条市文旅局栲栳镇
36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市卫体局栲栳镇
37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相关人员未按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015年修正)第三十六条市应急局栲栳镇
38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2015年修正)第五十条市应急局栲栳镇
39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市应急局栲栳镇
40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市应急局栲栳镇
41对工贸企业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市应急局栲栳镇
42对违反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林地毁坏,以及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市林业局栲栳镇
43对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市林业局栲栳镇
44对违反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木材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市林业局栲栳镇
45对违反规定采挖植物,采土、采砂、采石,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市林业局栲栳镇
46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八条市林业局栲栳镇
47对违反规定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市林业局栲栳镇
48对本辖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市林业局栲栳镇
49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第五十七条市林业局栲栳镇
50对违反规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四十九条市林业局栲栳镇
51对违反规定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五十条市林业局栲栳镇
52对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使用明火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山西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81号) 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市消防救援大队栲栳镇
53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取水码头、消防水鹤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山西省消防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市消防救援大队栲栳镇
54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市消防救援大队栲栳镇
55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且拒不改正的行为的处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市消防救援大队栲栳镇
                                               

永济市栲栳镇委托执法事项清单(13项)
序号委托单位委托事项执法依据受托单位备注
1市住建局
(9项)
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罚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 县人民政府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统一进行监督管理;(二)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统一规划;(三)对城市环境卫生经费计划实施统一调控;(四)组织实施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业务受上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栲栳镇
2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罚
3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处罚
4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5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6市住建局
(9项)
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根据情节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三)未取得公厕等环境卫生设施收费许可证,擅自收费的;
    (四)运输流浆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苫盖,造成泄漏、抛撒的;
    (五)列车进入市区不关闭车内厕所或者客运列车、汽(电)车将垃圾废票抛出车外的;
    (六)临街施工不设护栏、不作遮挡,或者竣工后不清理现场的;
    (七)建筑垃圾、渣土、生活垃圾等未按规定处置任意倾倒的;
    (八)未经批准私占便道及乱占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
栲栳镇
7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8市住建局
(9项)
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有病菌的特种垃圾或废弃物,未按国家规定处理,倒入公共垃圾场(站)的,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的,除责令按价赔偿外,处以按设施价值1至3倍的罚款。
栲栳镇
9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有病菌的特种垃圾或废弃物,未按国家规定处理,倒入公共垃圾场(站)的,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三)损坏环境卫生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的,除责令按价赔偿外,处以按设施价值1至3倍的罚款。
栲栳镇
10市应急局
(4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数量、高危行业和劳动密集型生产经营单位分布、经济总量,确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监督管理人员。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栲栳镇
11市应急局
(4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数量、高危行业和劳动密集型生产经营单位分布、经济总量,确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监督管理人员。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栲栳镇
12市应急局
(4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数量、高危行业和劳动密集型生产经营单位分布、经济总量,确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监督管理人员。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栲栳镇
13市应急局
(4项)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并如实记录排查、治理、评估、验收等内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生产经营单位数量、高危行业和劳动密集型生产经营单位分布、经济总量,确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专职监督管理人员。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并如实记录排查、治理、评估、验收等内容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栲栳镇
                                                         

永济市栲栳镇“镇街吹哨、部门报到”执法事项清单(42项)
序号实施主体事项名称执法依据备注
1市住建局
(2项)
对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2对各种经营性摊点,不及时清理垃圾的处罚。《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3市农业农村局(6项)对未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4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兽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一款、《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5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不报告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情况的行政处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十六条
6对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或者动物产品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条
7对未经定点从事畜禽(生猪)屠宰活动的行政处罚。《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8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9市交通局
(5项)
对擅自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10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七十六条
11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二条
12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行政处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
13对违规向河道倾倒泥沙、石块和废弃物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四)
14市自然资源局
(7项)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七条
15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行政处罚。《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四十二条
16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业或者挖塘养鱼。《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17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18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19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20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21市文旅局
(5项)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22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超范围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的、变更营业性演出经营项目未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23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批准文件的行为的处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4对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25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6市人社局
(1项)
对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27市卫体局
(5项)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28对非医师行医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
29对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处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30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31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处罚。《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32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永济分局(4项)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
33对在中考、 高考期间(除抢修、 抢险),从事影响考生考试的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山西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第五十六条
34对粉煤运输造成污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35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行政处罚。《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36市水利局
(5项)
对擅自为未办理取水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凿井的处罚。《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37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处罚。《水法》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38市水利局
(5项)
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水法》第六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39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水法》第七十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40对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处罚。《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41市应急局(2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九条
42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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