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管理
物业交费
切换到宽版
首页
社区
数商
商圈
商城
优惠券
登录
立即注册
运城社区
»
社区
›
运城发布
›
洞见运城
›
房产证未过户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吗
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房产证未过户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吗
208
0
啊翔哥
Lv.5
发表于 2023-10-29 19:37:05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开启数字生活。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
×
在现实社会中
房屋
买卖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一般来说房屋买卖的话需要经过合法的手续,双方需要签订一份买卖合同。但是很多时候房屋还没有过户,那么在民法典中房产证未过户房屋
转让
合同是否有效呢?下面由
上海房地产律师
为读者进行的解答。
一、民法典中房产证未过户房屋转让合同有效吗
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房屋买卖行为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购房后房屋
装修
质量问题什么时候可以起诉到法院
1、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4、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房产证未过户的情况下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是有效的,一般来说有效的合同是受到国家法律所保护的,一旦产生合同纠纷的话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房产证
,
过户
,
房屋
,
转让
,
合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提升卡
置顶卡
沉默卡
喧嚣卡
变色卡
千斤顶
显身卡
相关帖子
•
房产证没领可以过户吗
•
《山西省家具定制合同(示范文本)》发布
•
经济保障房无产权证怎样过户
•
房屋漏水纠纷有什么处理方式
•
咨询 富嘉丽景8#楼已经交房,何时能办房产证
•
芮城圣廷花园里小区房产证办理的问题咨询
•
妻子自办过户得产权,离婚后丈夫能否主张财产权?
•
夫妻离婚没有房产证如何过户
•
居住的房屋出问题了如何处理?
•
债务抵押的房子是否能过户
•
规定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房屋能过户吗
•
买房签阴阳合同算偷税漏税吗
•
婚后约定房产归对方但还没过户,可以反悔吗?
•
预售的房屋什么时候可以拿到
•
本村宅基地买卖可以过户吗
•
盐湖区广场社区 居民捡到了房产证
•
离婚后不还房贷怎么办理房产证
•
咨询关于圣廷花园里小区房产证办理的问题
•
房产证己过户是否可以撤销
•
离婚协议房产归子女但未过户,可以处分房屋吗
•
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离婚了怎么办?
•
临河村房屋那叫一个整齐
•
黄河一号旅游公路临猗段孙吉-临猗双塔设计第一标段合同
•
咨询 芮城县烟厂小区何时能办理房产证
•
这么多房屋就这样拆掉,实在太可惜了
•
咨询九龙大街29标段房产产权、房产证什么时候可以下来
•
咨询 永济赵伊村48座宅基地直到现在不给我们发房产证,我们该找谁去
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啊翔哥
Lv.5
五星社员
主题
回帖
0
积分
19183
+ 关注
发消息
关于我们
关于我们
新闻动态
联系我们
服务支持
官方商城
售后服务
投诉/建议联系
18636392123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复制和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关注小程序
添加微信客服
Copyright © 2001-2024
运城社区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晋ICP备16004466号-2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微信客服
QQ客服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