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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衍生品的定义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控股子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视同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三、基本管理原则 1、公司所操作的金融衍生产品合约必须严格坚持套期保值原则,以锁定成本、规避风险为主要目的。 2、公司不得使用在中国境内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人民币资金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3、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过程中树立严肃的“风险中性”意识,注重科学决策,审慎运用金融衍生工具,防止被诱惑和误导。 4、公司应当选择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符合套期保值会计处理要求的衍生类产品,严禁超越规定经营范围或选择风险及定价难以认知的复杂衍生产品。 5、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原则上衍生品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背景和资金流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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