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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什么时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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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6 12:19:1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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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男女婚姻走到尽头时,许多人会选择离婚。在中国,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然而,无论选择哪种离婚方式,男女双方都必须根据法律要求离婚。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协议是无效的呢?以下上海离婚律师电话是每个人的详细答案。
  第一,共同离婚协议毁约
  1.在处理离婚协议或提起诉讼之前后悔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一方通常会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债务承担方面做出适当的让步。但是,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的签订是以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或与人民法院达成调解离婚协议为前提的。如果双方最终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或者法院离婚时一方反悔,拒不按原协议履行,原离婚协议附带的解除婚姻的条件就不能满足,这对双方都没有法律约束力,也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注:如果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分割方案对自己有利,建议双方另行签署书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不能反映,以便向人民法院办理离婚登记或同意离婚。由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对方事后食言,不愿办理离婚手续,在财产分割方面已经有了有利于对方的计划,并受法律保护,因此对方的食言并无重大现实意义。但是,涉及不动产和车辆所有权的,应当办理公证手续,或者财产和车辆所有权应当及时转移。
  提到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丈夫和妻子可以同意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应归对方所有、共同拥有或部分拥有和部分共同拥有。该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之间关于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协议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以向人民法院登记离婚或达成离婚协议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同意离婚不成功且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协议后的遗憾
  (1)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财产分割协议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诉讼
  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协议达成后一年内,男女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反悔,要求变更或解除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没有欺诈、胁迫或者其他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男女中的任何一方食言并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后一年内通过协议提出。原告应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他在签署协议时受到欺骗或胁迫。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后,如果没有法律理由使协议无效,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
  (2)协议离婚后放弃房屋赠与条款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其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房地产权利的转让应当向相应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更常见的现象是双方都同意
  注:如果离婚协议涉及到房屋产权的赠与或财产权利的分享,接收人和被接收人应尽可能协商并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和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具有救灾、扶贫等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因此,当一对夫妇离婚时,如果他们在公证处办理的公证文件中有离婚协议或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则赠与条款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未经对方同意,一方不得撤销赠与条款。
  (三)撤销离婚协议后财产赠与条款
  根据我国民法的一般原则和相关意见,赠与人明确表示赠与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视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任何一方(包括获得儿童监护权的一方)不得为了儿童的利益未经授权使用该权利。离婚是指夫妻将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对财产的接受不受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当父母表达捐赠意愿时,他们应被视为代表其未成年子女表达接受礼物的意愿。捐赠条款在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后具有法律效力。它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男女都不允许撤销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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