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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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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7 09:35:50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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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建筑业企业:

  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建审函〔2023〕846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为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由我市(含扩权县)核发的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6月29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原资质证书仍可用于工程招投标等活动。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施工总承包叁级、专业承包叁级),应按照省住建厅通知要求,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逾期自动作废。

  三、由我市(含扩权县)核发,不在取消范围的企业资质(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资质、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运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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