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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察拆迁继承专业律师:分户之后是否还能继承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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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柯一梦
Lv.5
发表于 2024-2-27 19: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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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先生与父母在农村生活,在结婚后与父母分户,并且与妻子搬出去在本村独自居住,而钱先生的哥哥结婚后仍然与父母共同生活,也没有进行分户。今年年初,钱先生的父亲因病去世,母亲和兄嫂一起生活。钱先生认为,即使已经分户,自己仍然是父亲的继承人,对家里的土地有继承权,而哥哥独占了家里的土地很不公平,而哥哥认为自己和父母在同一户口上所以理所当然,兄弟之间进而引发了纠纷。事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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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农村集体土地中与家庭个人相关的土地分为
承包
经营的土地和宅基地两种,因为两种土地的性质不同,处置方式也不相同。
首先,拆迁继承专业律师提醒您,对于承包经营的土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也就是说,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进行的,同一家庭户口内有成员死亡,进行承包的家庭仍然存在,承包并未终止,其他成员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经营,不涉及的继承问题。
在家庭承包中仅有的例外是林地承包,只有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时,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林地以外的土地比如耕地、草地等,都是不能继承的。
如果死亡的成员有亲属在户口之外,比如子女结婚后分户,已经拥有单独的家庭户口,那么作为承包家庭之外的人,是不能对该家庭承包的土地主张权利的。这个时候继承人可以主张的是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这不是指土地的经营权,而是承包人在死亡之前通过经营土地获得的收益。
其他方式承包是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这种情况下承包方一般是自然人,而不是以家庭为单位。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承包人如果死亡,其继承人是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
因为钱先生父母承包的土地是以家庭承包的形式进行的,除非承包的是林地,否则承包的土地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因为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农户内的母亲和兄嫂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可以继续经营土地,而钱先生自己已经分户单独,不再属于同一户口下的家庭成员,所以对土地没有任何权利。钱先生可以主张的继承权的,只有父亲应得的承包收益。
其次,对于宅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也是以家庭为单位,一户一处,但是宅基地使用权一般登记在户主下,家庭其他成员的死亡不会影响宅基地使用权,只有户主死亡时才会造成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如果户主死亡时,继承人是本村户口,并且满足一户一宅的原则,那么就可以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过户登记。不满足上述任何一个条件,宅基地都法过户,继承人只能继承宅地上的
房屋
,但是不能翻修,房屋一旦倒塌,宅基地就会被村集体收回,重新分配。
拆迁继承专业律师分析:钱先生的父亲作为户主死亡后,同一农户内一起居住的母亲和哥哥可以申请过户,而钱先生虽然是本村户口,但是他已经有了自己的宅基地,所以不能违背一户一宅的原则。不过,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钱先生和母亲、哥哥一样是有权继承的,在析产之前形成钱先生和母亲、哥哥对房屋形成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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