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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运城市“双通道”药品如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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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7 15:47:18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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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保人员(包括未办理门诊使用特药备案手续的人员)住院期间使用特药,经主管医师诊断符合适应症并开具处方,经责任医师审核后,可使用相应的门诊特药,但需在病历中完整记录。

  2.门诊使用特药,执行先审批备案、后报销原则:由特药责任医师根据检查检验等相关资料[住院病历(包含病种检查、化验报告等资料)、门诊病历、诊断建议书、病理检查报告等能证明病情的资料]作出诊断,确定符合特药适应症后即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自提出申请之日起享受门诊特药待遇。

  3.定点办理机构:抗肿瘤靶向药、罕见病、特殊传染病须在运城市内三级医疗机构进行用药资格鉴定,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可开具处方;其他特药可在运城市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用药资格鉴定、开具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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