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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违法违规活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强化县域河道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巩固河湖“清四乱”成果,保护河流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汾河保护条例》等有关要求,现将河道管理范围内相关禁止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止事项
1、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2、禁止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修建围堤、阻水渠道、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3、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物;
4、禁止在流域沿河滩地和岸坡倾倒、堆放、存贮、填埋垃圾等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5、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放牧、采砂、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
二、执法监督
严厉打击县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法行为人或单位自行承担,政府一律不予补偿。
三、强化宣传引导
沿河各乡(镇)人民政府、河长制相关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网络、广播等多种渠道,采取形式多样的方式,深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科学调整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结构,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认真做好禁止事项解释,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
特此通告
万荣县河长制办公室
2024年3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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