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管理
物业交费
切换到宽版
首页
社区
数商
商圈
商城
优惠券
登录
立即注册
运城社区
»
社区
›
运城发布
›
洞见运城
›
常识“外嫁女”可以分配征地补偿款吗
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常识“外嫁女”可以分配征地补偿款吗
191
0
南柯一梦
Lv.5
发表于 2024-3-27 13:57:32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开启数字生活。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
×
“外嫁女”并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用语,而是农村根据婚俗惯例形成的习惯性称谓。外嫁女,通常是指成年女性因结婚而嫁到其他地方生活。而现在,外嫁女更多指的是结婚不迁户口的女性。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求女性结婚必须把户口迁移出去,也就是想迁就迁,随女性心意。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
北京在明律师律师人员
会成为行业的主流,会逐步影响越来越多的人。
不涉及到经济利益时,“外嫁女”只是称谓而已,一旦涉及到利益,尤其是拆迁利益的时候,关于“外嫁女”的争论和争议就会放大,比较终成了法律问题。
外嫁女能否分到征地补偿,主要看是否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个资格认定目前没有全国性的规定和标准。
在地方上,有的省份是有具体规定的,有规定的则依据当地规定;没有规定的省份,大部分地区倾向于这种观点:资格认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事务,应由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讨论决定,但是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践中,成员资格的认定是以户口为基础的,同时要参照其他因素综合确定,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结婚在本经济组织,户口不迁出,当然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2、出嫁到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城镇的
户籍未迁出,
承包
地仍保留,仅是在婆
家居
住的,应认定为原组织的成员;
户籍已迁出,承包地仍保留(在婆家没有分的土地),则不再拥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能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但原承包土地仍是其生存条件之一,应当视为安置对象,对安置补助费有分配权。
3、丧偶或离婚的妇女
户籍和承包地仍在婆家的,则具有婆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
户籍已迁回娘家的,仅承包地因“减人不减地”原则而留在婆家的,对婆家征地补偿款没有分配权,对安置补助费享有分配权。
小结
户口和承包地基本决定了是否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居住生活地对成员资格认定影响不大。
户口:具有人身性质,影响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承包地:和生活来源相关,影响安置补助款分配。
相关法律规定
1、《村民会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2、《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与男子具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行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如果村民会议决定侵犯了妇女权益,就是与宪法、法律、法规和的政策相抵触了,那是不能作为合法有效依据的。
如何维权
村委会不认可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可通过如下方式维权:
1、可寻求当地帮助,请求部门予以协调或者认定成员资格;
2、若协调不成,或当地也不认可成员资格,可通过法律维权。
如果您在际生活中遇到了与之相关的法律纠纷,请尽联系专业拆迁补偿律师咨询,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提升卡
置顶卡
沉默卡
喧嚣卡
变色卡
千斤顶
显身卡
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并转播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南柯一梦
Lv.5
五星社员
主题
回帖
0
积分
8964
+ 关注
发消息
关于我们
关于我们
新闻动态
联系我们
服务支持
官方商城
售后服务
投诉/建议联系
18636392123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复制和建立镜像,
如有违反,追究法律责任
关注小程序
添加微信客服
Copyright © 2001-2024
运城社区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网站地图
晋ICP备16004466号-2
关灯
在本版发帖
扫一扫添加微信客服
QQ客服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